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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果“丰盛生命”读经笔记系列(8)

(2009-04-20 14: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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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伯拉罕

所多玛

蛾摩拉

杂谈

将义人与恶人同杀,将义人与恶人一样对待,这断不是你所行的。审判全地的主啊,岂不行公义么?(上)

to kill the righteous with the wicked, treating the righteous and the wicked alike. Far be it from you! Will not the Judge of all the earth do right?

 

上帝为什么要毁灭所多玛和蛾摩拉?在他和挪亚及世间万物订立的彩虹之约里,上帝不已保证过“凡有血肉的,不再被洪水灭绝”吗?上帝是不是出尔反尔、言而无信?

上帝对所多玛和蛾摩拉的倾覆让不少人困惑不解。许多人也因此试图找到合适的解释,以证明上帝并没有背信弃义。有人辩解说,上帝在彩虹之约里只是保证不用洪水的方式毁灭全地,但并没有说不能用别的方式比如硫磺与火的方式来毁灭罪人;还有人辩解说,上帝在这里仅仅毁灭了个别的城市,并没有毁灭所有的人世,所以上帝还是遵守了他的誓约的。但是,诸如此类的辩护均显得牵强,在根本上是不能成立的。洪水理当理解为所有毁灭方式的代称,而不能说狭义洪水之外的毁灭方式就是可以使用的;上帝保证“凡是有血肉的”都不再毁灭,表面是全称判断,但并不意味着他认为可以毁灭个别的城市、个别的人群。只有把“凡有血肉者皆不毁灭”理解为每一个有血肉的都不能毁灭,才是适当的。

可在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相信,上帝是绝对不可能违背承诺的。他说过不再毁灭人世,就绝对不会再毁灭人世。所多玛和蛾摩拉的灭亡,与上帝的彩虹之约不可能有矛盾。据此,我们只能推测,这两座城市的毁灭和上帝彩虹之约中所谓的毁灭,是两种性质完全不一样的毁灭。它们之间的区别到底在哪里呢?也许就在亚伯拉罕的这句诘问当中:“审判全地的主啊,岂不行公义么?”

亚伯拉罕和上帝之间围绕着如何审判处置所多玛和蛾摩拉这两座罪恶之城的对话,是《创世记》中最让人热血澎湃的篇章。在此之前,亚伯拉罕热情招待上帝和两位天使,虔诚表现了对上帝的恭顺敬服,上帝也明确表示撒拉来年必生一个儿子。可转眼在送别之际,亚伯拉罕就向我们展现了他在上帝面前坦率倔强的一面。耶和华临行前故意向他的忠实仆人亚伯拉罕透露了此行的目的,是要调查所多玛和蛾摩拉的罪恶。我们可以想象亚伯拉罕听闻这个消息的震惊程度,一半可能是出于他的私心,因为他的侄子罗得就住在那里;一半也是缘于他预感到即将到来的惩罚的严厉性,作为义人,他当然为此忧心忡忡。

这个时候的亚伯拉罕,像一个上访户一样坚定地缠住了上帝这位父母官,他要上帝不说清楚就不准离开。他问道:“无论善恶,你都要剿灭么?假若城里有五十个义人,你还剿灭那地方吗?”上帝回答:“只要城里还有五十义人,我就同意你的求情。”亚伯拉罕又问:“我虽卑微如尘土,但还要斗胆问主:假如少了五个义人,你还要毁灭全城吗?”上帝再次答应不毁灭,亚伯拉罕继续求主不要动怒,问道,如果只有四十个义人怎样?只有三十个义人怎样?只有二十个、十个义人你又将怎样?他一连追问了六次,而上帝也居然一再答应了亚伯拉罕的要求——为这些义人不会毁灭罪恶的城市。

亚伯拉罕对上帝的质疑,向我们充分诠释了信仰的另一层深刻涵义,也为上帝所开创的救赎新局面填充进了鲜活的内容。人非因信而变得盲目,反是因信而获得独立的品格。人对上帝的信靠,与人对真理、正义的坚持,实质上并不矛盾。亚伯拉罕是真正值得上帝信赖的人,因为他的信源于他对真理正道的深思熟虑,而非其盲从的结果。通过这段精彩的对话,我们一方面感叹于亚伯拉罕的执著勇气,另一方面也感叹于上帝的仁慈耐心。

但是,上帝答应亚伯拉罕的要求,并不意味着他会对人类的罪听之任之。而亚伯拉罕问到十个义人以后就停止了追问,也是因为他已经明白,上帝的审判肯定会如他所想象的那样公正贤明,上帝决不会将义人和罪人一道毁灭。更重要的是,我们可以注意到,亚伯拉罕在质问上帝的过程中,完全没有拿彩虹之约来说事,这恰是因为他比所有人都更加明白,上帝的这番举动并没有违背当初的彩虹之约。

这是为什么呢?回过头来再看看上帝对亚伯拉罕有关此行目的的解释,我们突然发现,当上帝说“所多玛和蛾摩拉的罪恶甚重,声闻于我”时,他所用的词cry(哀告)或outcry(呼号)与当初亚伯的血从地里向他的哀号何其相似。这一类似之处正好说明,上帝在剿灭所多玛和蛾摩拉的事件中与他在该隐杀亚伯的事件中所扮演的身份是一样的,都是一种作为第三方的、被动的、中立的审判者(Judge)的角色。上帝是在接到了冤死者(在该隐杀亚伯那里)和受害者(在所多玛和蛾摩拉之罪那里)的申诉之后,才开始通过审判来运送正义的。作为全地的法官,他需要保证裁判的公正性,需要给那些遭受罪恶侵犯的冤魂一个公开的、正确的、符合律法尊严并且符合他们正义期待的说法。

而发大洪水并且与人类立下彩虹之约时期的上帝,其身份与此根本不同。那时的上帝是作为当事人一方而不是中立的第三方的角色出现的,他与人类之间具有直接的情感纠结。他爱人类,却又因人类的罪恶忧伤难过。他不得不亲自发起一场惊心动魄的大洪水来洗除对方的罪恶,随后又因为爱而坚定地与人类及全地立下彩虹之约,保证不再对人的罪恶施加咒诅。从这之后的事态可以看到,作为当事人一方的上帝是坚守着自己的约定的。其明证就是他在处理巴别塔事件时的做法。在所多玛故事中有一个细节,那就是上帝听闻原告的哀告后,决定“下去”(go down)查证控诉是否属实,这里的“下去”一词在巴别塔那里也出现了。不过那里的“上帝下去”,乃是以当事人一方的身份而非第三方调查者的身份,为的是及时阻止人类对上帝地位的僭妄。他采取了变乱人类语言的方式而不是毁灭人类的方式,也为人类寻找救赎找到了一条真正的出路。

上帝遵循彩虹之约,不再采用灭绝罪恶的方式来救赎人类。他的方式逐渐发生重大转变,其突出标志就是拣选了亚伯拉罕,让人类在救赎事业中自己走上前台。从此,人必须主动地去解决所面对的各种试探和考验,而不能无所作为地等待上帝的帮助。人类必须以信心和行动去寻求问题的答案。人虽然更自由了,更独立了,但也更需要负责和承担罪责了。上帝如此行事,并不意味着他不再介入人的生活,也不意味着他会放任人类的败坏。上帝如此行事,说明他希望对人类的关爱尽少采取那种家长主义(Paternalism)的态度。他仍然会介入,但介入的身份已经不是直接的当事人的身份,而是一种间接的审判者(Judge)的身份。上帝仍然要维护律法和公义,必要时也会主动地以当事人的身份干预人们的生活,可是干预的内容已经发生了变化,主要是显明仁爱,而不是施加处罚,比如他会以干预和行神迹的方式应许让亚伯拉罕和撒拉老来得福,拥有子嗣,但不会再从自身立场出发施行毁灭人类之事。他的确对所多玛和蛾摩拉的罪恶进行了惩处,但那是对受难者的呼求的回应,是给受难者一个他们所需求的公正,是在公正审判基础上的一种裁断,而不是像大洪水那样作为直接的责罚者一方而出现。

所多玛和蛾摩拉的故事中人类所犯下的罪行,在根本上当然因为不信主、悖逆神、偏离了神的道,这一点和人类犯下的所有罪恶的性质都是一样的。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上帝这次对这两座城市的毁灭与他施大洪水时对人类的毁灭,两者之间具有重大的差别。上帝如此智慧,所以他不可能老是用同一种方式让人类脱离罪恶;上帝又是如此值得信赖,所以他绝对不可能违背彩虹之约中自己的承诺。在另一方面,判断上帝是否违约,又必须以立约的另一方人类的感受作为重要依据。通过亚伯拉罕同上帝的对话我们可以看出,人类的代表亚伯拉罕所关注的焦点并不是说上帝不可以毁灭这两座城市,也不是说上帝若毁灭这两座城市就违反了他在彩虹之约中的保证,他所真正关注的是毁灭这两座城市是否公正,是否一定要把义人同坏人一道毁灭。

    所以,要想正确理解所多玛和蛾摩拉的毁灭,就必须注意到审判本身特有的性质。审判的启动机制是一方当事人的起诉;审判的结果是中立的法官在原告被告两造之间实现的公正;而审判的有效运作则依赖于将双方争议的焦点限制于直接的法律因果关系当中。我们试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予以说明。假如发生了一桩纵火案。该案之所以被送到法官面前,是由于代表被害人一方的公诉机关的起诉。从因果关系看,火灾发生的最根本的原因,当然是空气中有氧气的存在;但是,法官在断案的时候,不会去追究氧气的责任,而是要追究直接原因的制造者即纵火犯的法律责任。是纵火犯的行为导致了受害者的房屋被烧,所以法官就必须通过惩罚纵火犯而让被害者得到公正的对待。换言之,该案的审判要有效进行,就必须将因果链条掐断,不能将责任追究到氧气那里去。与此类似,在所多玛和蛾摩拉事件中,上帝就是那中立的法官,这个审判的启动是因为有冤魂向他呼号诉求;上帝当然清楚所多玛和蛾摩拉的罪在本质上是背叛了他的道。但他此时所要做的,不是以当事人的身份直接让背叛者尝尝厉害,而是以法官的身份集中考虑如何通过对所多玛和蛾摩拉的判决,实现那些受害者们所满意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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