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6日,投资者诉华夏建通(廊坊发展)虚假陈述赔偿案首次在石家庄中院开庭,前任股东北京卷石轩置业公司认为股民损失的责任人是前董事长何强,应该由何强担责任,并当庭提供了一份何强被刑事判决的判决书。法院向何强公告送达了股民索赔案的开庭传票,但何强没有出席庭审。
(2010)卢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显示:何强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书落款日期是2010年7月2日,判决书认定:(一)2006年底至2007年年初,何强利用担任华夏建通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资产收购重组等活动,造成华夏建通公司遭受损失合计人民币8050万元;(二)何强在海南中谊公司收购华夏建通公司股权过程中,擅自挪用华夏建通公司资金,累计占用153,863,743.5元,案发前归还97,363,743.5元,造成该公司损失5650万元。
由股民索赔案带出了何强的刑事判决书令人深思:1、何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高达1个多亿,却被判三缓三加罚金50万。罪与罚是否对等?2、何强作为董事长,应当对虚假陈述造成的股民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在尚在服刑期,按照正常逻辑不应该找不到,不出庭是不是在刻意逃避承担民事责任呢?3、虚假陈述毕竟是以上市公司的名义作出,而非何强个人,即便何强加入庭审,也不应当免除了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除非何强能够全部实际赔付到位。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