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代理律师:臧小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特别提示:凡在2003年2月18日以后,至2008年5月21日之前买入华夏建通(600149,现“廊坊发展”)股票,并在2008年5月21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者,有望获得赔偿。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13年1月12日。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尽快加入诉讼。
2012年11月6日上午9点,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海南股民庞某诉华夏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名为“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0149)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这是股民诉华夏建通案的首次开庭,也是河北省境内受理的首例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2012年11月21日,臧律师代理的第二批股民(共9人)索赔案已被石家庄中院决定受理,第二批9人的起诉金额是582497.57元。这9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12年8月8日,正式受理时间是11月21日。预计至2012年年底前,臧律师还将启动第三批股民起诉。
下文主要由原告代理律师对11月6日的首次、首案开庭具体情况作详细介绍:
11月6日上午庭审的主要内容是法庭调查和证据交换。由于原告增加了诉讼请求、双方还需要补充证据等原因,法庭将择期安排下一次开庭时间。
一、上市公司廊坊发展主动申请法院追加了两名被告,前董事长何强缺席庭审
廊坊发展的前身是华夏建通,该公司于2011年底前后完成了重组,第一大股东变更为“廊坊市国土土地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重组完成后,高管基本已经全部更换。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处罚的当事人除了上市公司以外,其他人对原告来说都是下落不明,因此,原告律师只选择了将上市公司(现“廊坊发展”)列为被告。
在诉讼过程中,廊坊发展主动向法院申请追加了两名被告,一名是公司前任大股东——北京卷石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另一名是公司前任董事长何强。廊坊发展认为,应该由后两位被告承担责任,因为他们当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卷石轩公司出庭答辩称一切后果都是前董事长何强造成的,应该由何强承担赔偿责任。而何强未现身庭审,法院通过公告送达了传票仍未出庭。
卷石轩公司当庭提供了一份何强被刑事判决的判决书。(2010)卢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显示:何强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书落款日期是2010年7月2日,判决书认定:(一)2006年底至2007年年初,何强利用担任华夏建通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资产收购重组等活动,造成华夏建通公司遭受损失合计人民币8050万元;(二)何强在海南中谊公司收购华夏建通公司股权过程中,擅自挪用华夏建通公司资金,致使该公司损失5650万元。
由股民索赔案带出了何强的刑事判决书令人深思:1、何强给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高达1个多亿,却被判三缓三加罚金50万。罪与罚是否对等?2、何强作为董事长,应当对虚假陈述造成的股民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在尚在服刑期,按照正常逻辑不应该找不到,不出庭是不是在刻意逃避承担民事责任呢?3、虚假陈述毕竟是以上市公司的名义作出,而非何强个人,即便何强加入庭审,也不应当免除了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除非何强能够全部实际赔付到位。
二、法庭归纳本案争议的四大焦点
在庭审活动中,主审法官根据双方的观点分歧及证据情况,归纳出本案的四大焦点:第一,揭露日应该为哪一天,是原告提出的立案调查公告之日还是被告提出的处罚决定公告之日?第二,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如何计算,应该采取哪种计算方法?第三,原告的损失与虚假陈述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第四,追加的两名被告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揭露日双方观点不一,确定揭露日会影响索赔条件。
在以往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件中,虚假陈述揭露日往往是双方争论的焦点,本案也不例外。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揭露日应当是2008年5月21日,理由是这一天华夏建通发布了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已被披露。而被告认为揭露日应当是2011年1月12日,因为上市公司在这一天发布了《重要事项公告》,公开了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全部内容。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的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臧小丽律师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并不要求揭露的内容与最终行政处罚的内容完全一致。参考投资者诉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等案,生效判决认为: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是一种相当强烈的行政监管措施,证券监管机构只有在掌握较为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前提下,才能对涉嫌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者进行立案稽查。因此,上市公司发布的关于收到证券监管机关立案调查公告,对于所有投资者都应属于具有较强警示性的投资信息,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符合有关虚假陈述“揭露”之客观要求。
参考资料:《罗华琴与大唐电信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http://www.gudonglawyer.org.cn/ShowArticle.shtml?ID=20106171144541697.htm
结合华夏建通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问题来看,2008年5月21日公司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09年9月23日中国证监会将华夏建通作为四起违法违规案例之一进行通报,2009年9月25日华夏建通公告承认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将证监会的调查结果全文公布,2011年1月12日公司公告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期间,还有多家媒体对华夏建通的违规行为进行了多次报道。按照首次揭露的要求,揭露日不应当是最终的行政处罚公告之日,而是立案调查公告之日。因此,臧小丽律师认为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是:在2003年2月18日以后,至2008年5月21日之前买入华夏建通(600149)股票,并在2008年5月21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者。其中,2003年2月18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008年5月21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提供的材料是,买卖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等。
友情提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联系电话:010-57128755,邮箱:zangxiaoli@hotmail.com,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邮编:100124)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