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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操场摔伤学校承担全责

(2013-10-19 08:17:05)
标签:

男孩

摔伤

学校

承担

全责

教育

分类: 好文转载
2013-10-18 07:06:48 来源: 广州日报
 

              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章程)8岁男童晓晓(化名)在学校操场运动时,因使用游乐设施摇摇虫不慎摔倒造成肝破裂,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对此,晓晓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费7万余元。近日,本案经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学校对晓晓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判决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决定维持原判。

案情:体育课上运动受伤

2011年10月12日上午,晓晓就读的白云区某小学三年级(1)班学生正在上体育课。8岁的晓晓在学校操场运动时,因使用游乐设施摇摇虫不慎摔倒受伤,学校随即送晓晓到医院治疗,后被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肝右叶破裂并腹腔积血,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学校向晓晓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

因在赔偿问题上与学校协商不一致,2012年8月24日,晓晓的父母以晓晓的名义向白云区法院提起诉讼,向学校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万余元。

本案庭审中,学校应否向晓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成为争议焦点。晓晓父母认为,晓晓作为一名年仅8岁的小学三年级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上体育课期间使用体育设施的时候受伤,不存在过错,而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学校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判决:学校承担全责

白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时,即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晓晓在学校学习期间使用游乐设施时受伤,学校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有教育学生安全使用游乐设施,且在案发时,学校没有及时发现晓晓不当使用游乐设施并予以制止,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综上,学校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对晓晓在使用校园游乐设施时尽到了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推定学校对晓晓的损害存在过错,故判决学校赔偿晓晓因本案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学校不服提起上诉。本案经广州中院二审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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