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不存在过错 但要赔偿15万元
(2013-10-19 08: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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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初二学生体育课跑步猝死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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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年8月7日 版次:A21《东莞新闻》 题目:《初中生跑800米后猝死父母告学校索赔近百万》
本报东莞讯 (记者周伟良通讯员廖蔚)光明中学初二学生小伍跑完800米后猝死,其父母状告学校,认为校方的课程安排不当和救护应急措施不当导致爱子死亡,向校方索赔94.8余万元。昨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小伍父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学校对案涉事故存在过错;但小伍在学校上课期间死亡,学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判学校赔偿小伍父母15万元。宣判后,小伍父母并未当场提出上诉。
原告坚持不申请死因鉴定
根据小伍父母的诉状称,小伍就读于东莞市光明中学初二5班,今年年仅14岁。今年4月16日11时许的体育课上,小伍在800米测试跑过终点后,昏厥倒地;同学发现后呼叫体育老师,体育老师指挥同学到医务室拿担架将小伍抬到医务室进行抢救,并拨打了120,因等待120救护车需要一定时间,学校决定让几名老师在当日12时将小伍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事发后,医院对小伍抢救了4天4夜,但最终未能挽回小伍的生命。
小伍的父母认为,是校方的课程设置不当和抢救不及时导致小伍死亡,请求法院判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4.8余万元。
今年8月6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学校在教育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对小伍的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成为该案的焦点。法院认为,小伍父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学校安排的课业负担过重造成小伍生理机能下降,其又明确表示不申请死因鉴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小伍父母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判决:
学校需分担部分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伍父母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学校对案涉事故存在过错。但小伍确实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偿教学活动中发生昏迷,其损害结果与学校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而且小伍的死亡的确对小伍父母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原、被告均应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小伍的自身情况、学校的日常管理及应急救助措施、致死原因等因素,扣除学校已经垫付的费用7863.7元后,酌定学校向小伍父母赔偿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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