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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园受伤学校是否该担责?

(2013-06-19 14:03:44)
标签:

孩子

伤害

学校

担责

免责

教育

分类: 教育法学
 

大洋新闻 时间: 2013-06-19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章程

  本报讯 (记者章程 通讯员田青)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是否该为此承担责任?昨日,记者从天河区法院获悉,近3年来该院受理涉及校园安全案件6宗,其中校方承担全部责任1宗,承担部分责任共4宗,1宗系无须承担责任。据该院审结的未成年人伤害事故案件显示,同学之间的相互打闹以及设施安全防护不足系造成未成年人受伤两大诱因。 

  学生争执推搡致伤

  学校被判担责六成 

  2010年5月17日,天河区某小学老师组织学生进行课间活动。期间,年仅9岁的三年级小学生小楠,在玩游戏时插队,同班同学小丰见状后立即进行阻止,两人进而发生争执。推搡之下,小丰面部朝下被小楠推倒在地,致使鼻子大量出血。 

  次日,小丰母亲到学校了解情况,校方及小楠妈妈向其赔礼道歉。但近两周过后,小丰鼻子仍然感觉不适,经诊断,系右鼻中隔黎氏区出血。 

  为此,小丰母亲将学校、小楠及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天河区法院。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根据两被告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学校承担60%的损害赔偿责任,小楠监护人承担40%的损害赔偿责任。 

  学生游戏意外致伤

  学校被判无须担责 

  2012年5月10日,广州某小学6年级学生童童及洋洋等同学在教室外的走廊上玩丢沙包游戏。游戏期间,童童为了躲避被沙包丢中,不慎从后方撞上洋洋,导致洋洋头面部先着地,下巴及牙齿碰击地面,前面两颗上门牙被撞碎。 

  次日,在老师及双方家长的陪同下,洋洋被送至口腔医院诊治,经诊断,两门牙外伤折断无法修复。 

  洋洋母亲为此将学校、童童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礼道歉并共同承担赔偿费用共计10万余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故判定童童及其监护人、学校无须承担责任,但从公平原则出发,童童监护人需向小丰支付部分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00元。 

  法官说法:

  学校在过错范围内担责 

  据天河区法院少年庭法官介绍,自2011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涉及校园安全案件6宗,其中校方承担全部责任1宗,承担部分责任共4宗,无须担责1宗。 

  结合案例1,涉案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组织学生进行课间活动时,应当防止学生伤害事件发生或阻止学生之间的伤害行为,但学校在学生发生争执、推搡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从而导致原告小丰受伤事件的发生,故学校在学生的安全保护及管理上存在疏忽。     

  学校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结合案例2,涉案学校校规明确规定,学生不做有危险的游戏,在平时的管理中老师也多次强调注意安全,不准打闹等,且在上学时段学校每天都安排老师值日,并有考评制度。同时,学校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即通知双方家长到校,并协商事故处理,次日亦陪同原告洋洋一起就诊。为此,法院认为校方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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