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快评(201004):网店管理将成“网络实名制”范本
文/李俊慧
背景: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起草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详细报道:《工商总局将规范网络交易 网上开店须实名登记》
法眼快评:
1、从目前已经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来看,关于网店管理模式,已经明确网店实名制管理。笔者在《网店实名制尚未确定”系掩耳盗铃?》中曾明确指出,网店实名制管理方向已经确定,不会有太多意外。早先部分媒体解读称“网上开店是否实名制尚未确定”,属于误读。
2、笔者在《网店实名制尚未确定”系掩耳盗铃?》一文中也曾谈到,现在网店管理政策制定正处于关键时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电子商务平台互不相让。这也就是所谓实名制有两种方式。到底在执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名登记了算实名,还是说在电子商务平台(淘宝等)实名登记了算实名登记,也就是电子商务平台实名登记系统和工商行政管理实名登记系统,如何实现信息对接和相互承认。
3、从目前已经发布的《暂行办法》来看,实名登记的管理权限倾向下放给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当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这意味着网店管理新规对现有的电子商务业务不会产生太大的冲击,对于广大网店经营者来说,尤其是中小网店经营者(不具备条件申办营业执照的)来说,不会额外增加太多负担。
4、诚如笔者在《网店实名制尚未确定”系掩耳盗铃?》一文中所言,对于符合办理营业执照的条件的网店及时申办,才有可能继续引领下一阶段网店发展潮流。《暂行办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5、值得关注的是,《暂行办法》所确立的网店实名制管理模式可能成为我国“网络实名制”管理的重要范本和参考。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网店实名制管理的实名把关(审查、核验)责任在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对已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申请予以通过。”
6、笔者在《“网络实名制”的几个盲点和要点》曾指出,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个人就互联网行为与个人正当权益之间的权义责分配问题是“网络实名制”管理具体落实的核心和关键所在。从网店实名管理的模式来看,其他领域的网络实名制,即“真实身份的信息审查和登记”可能将由该领域的相关运营商或服务商来承担。比如一度沸沸扬扬的重庆市有关QQ群、微博客、手机短信实名管理的新闻,恐将通过立法明确相关运营商或服务商来具体承担实名信息核对工作。
7、此外,笔者在《“网络实名制”的几个盲点和要点》中所担忧的“尤其是如何有效保证网络实名制过程中个人信息收集、储存和管理的主体等。”,即用户对个人信息权利保障问题,在《暂行办法》中也有提及。《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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