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快评(09005):音乐版权收费缘何成“过街老鼠”
(2009-05-11 09: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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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06年国家版权局规定,开始收取卡拉OK每包间一小时12元的歌曲版权费。歌曲版权费已经收取了两年多,歌手以及词曲作者本应收到版权的所得。但记者调查时发现,很多歌手并未收到相关报酬。著名女歌手孙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两年来从未收到过任何的版权费。
按照国家版权局规定,KTV版权使用费由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代为收取,收取后再按比例返还给相关受益人。但在采访中,音集协却不愿详细说明收费方式以及对著作权人的返还方式。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音集协掌管着两年多来企业陆续缴纳的8000万版权费,然而具体负责收缴和管理这笔费用的却另有其人。企业上缴的版权费交给的不是音集协,而是一家叫天合的公司。
据一位业内人士透露:企业缴纳的版权使用费,首先要扣除40%给音乐著作版权协会,返还给词曲作者;剩下的再扣除50%也就是2400万,作为音集协及其授权的天合公司的管理费用;最后剩下的2400万则用于分配给歌手所在的各家唱片公司。
详细报道参见:《卡拉OK版权天价管理费遭质疑:到底替谁维权》
1、自“音乐版权集体管理模式”在中国诞生以来,音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集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持续不断与KTV等广大音乐作品使用人及部分媒体“擦枪走火”,而音乐版权收费俨然成“过街老鼠”,遭致业界、媒体齐喊打。其中,最具戏剧性的莫过于音著协总干事屈景明在官方网站愤怒发问“北京晚报你要干什么”回应北晚评论“音著协搅得企业不安宁”、“音著协你大胆地往死里收”;最荒诞的莫过于有传闻称“向殡仪馆播放背景音乐收费”;最吸引眼球的莫过于当前的“天价管理费遭质疑:到底替谁维权”。
2、纵观当前国内针对“音乐版权集体管理模式”的讨伐和争论,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凭什么收费(音乐版权集体管理模式是什么,音著协、音集协收费权从何而来);其二,收的都是什么费(音乐版权集体管理对象包括那些、费用性质);其三,所收费用如何分配(音乐版权集体管理如何运行)。
3、关于“凭什么收费”,从法律上看,源于《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从实际运行来看,其收费权利的取得缘于音乐权人授权许可,即没有授权无权收费。从权利属性上看,是民事权利而非行政权力。
4、关于“收的都是什么费”,笔者曾在《法眼快评:KTV、宾馆等音乐版权许可费该如何收取?》作过解读,他们所收取的是音乐版权许可费,通俗点说,你借用了别人的橡皮,就要给对方使用费(除另有约定)。音乐版权许可费就是使用了他人拥有著作权的音乐就要向进行了智慧劳动的权利人付费,法律性质属于民事费用。因此,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费用的法律属性,都不具有直接的行政强制性。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音乐作品使用费”标准只是音乐著作权人与音乐作品使用者进行协商的参考,不具有强制性。音乐著作权人向音乐作品使用者收取报酬,有关报酬的支付方式和付酬标准应通过与使用者协商确定。
5、关于“所收费用如何分配”,根据国务院《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用于维持其正常的业务活动。具体比例则由“会员大会决定”,但总的原则是比例应当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但使用费转付办法公告义务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国家版权局)承担。
6、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音集协“不愿详细说明收费方式以及对著作权人的返还方式”也就可以理解了;至于有媒体提出“具体负责收缴和管理这笔费用的却另有其人”的质疑,则是对当前音集协的运行模式不了解所致,并不意味着这其中有“猫腻”或违法之嫌。关键要看音乐版权人当初于音著协、音集协签订音乐作品集体管理协议时,对他们在履行授权时有无对第三方再授权或委托有特别约定。如果没有的话,音集协当前委托天合公司进行协助管理并无不妥。而关于“管家的收入比主人还高的现状,非常不合理”的质疑,从数据看,因为音集协是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其获得授权的音乐越多,其管理服务所得总额自然比每首歌的权利人收益大,当然,如果音乐权利人本人对音集协分配有异议,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选择退出集体管理或协商降低比例。但毋庸置疑的是,伴随音著协、音集协所管理的音乐授权数量不断增大,他们与版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也会越来越大。
7、音乐版权收费缘何成“过街老鼠”?作为一种全新的音乐版权维权模式,音乐版权集体管理模式在中国不仅将对“盗版有理、免费至上”的大众心理和潜意识构成挑战,还将对传统的音乐产业链和市场格局构成巨大冲击。从短期看,作为新事物,他们很容易被误解,甚至被视为“洪水猛兽”、“人民公敌”;但从长远来看,他们的行为有助于尊重知识产权、推崇智慧劳动的社会风气形成,有助于自主创新国家战略的实现。当然,需要提醒音著协、音集协的是,再合法的事也要讲究方式方法,否则好心确实容易办成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