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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网诉千橡不正当竞争四大法律问题

(2009-05-20 14:29:02)
标签:

开心网

不正当竞争

千橡

法眼快评

sns

it

分类: 法眼快评

法眼快评(09006):开心网诉千橡不正当竞争的四大法律问题

文/李俊慧

背景:

    5月20日上午消息,新浪科技今日独家获悉,沉默已久的开心网kaixin001.com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被业界戏称为山寨版开心网kaixin.com持有方千橡不正当竞争,要求千橡停止使用近似网站名称,并公开赔礼道歉,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详细报道参见:开心网打破沉默正式起诉千橡不正当竞争

 

法眼快评:

    第一问:继开心网www.kaixin001.com火起来之后,相似甚至相同名称的开心网纷纷涌现,而最近出现的www.kaixin.com,从界面设置到栏目设置,都与开心网如出一辙,更因为域名的优势,似乎可以以假乱真。那么请问,这样的行为算否侵权?
    从民事法律关系来看,千橡开心网是否构成对开心网(www.kaixin001.com)的侵权不能一概而论。首先,开心网(www.kaixin001.com)对千橡开心网的模仿、抄袭内容是否享有在先权利,包括商标、商号、网页著作权等。如果开心网(www.kaixin001.com)对涉及模仿、抄袭的内容(域名相似、页面相似、服务名称相似)享有在先权利的话,比如将“开心”或“开心网”已注册为商标,那么,山寨版开心网的行为涉嫌构成对开心网(www.kaixin001.com)的商标侵权,类似的,如果开心网(www.kaixin001.com)对页面设计或对应的SNS享有著作权的话,那么,千橡开心网构成侵权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开心网(www.kaixin001.com)未取得商标、商号或采用的SNS软件系开源软件而不享有著作权,那么,千橡开心网的行为很难说构成侵权。
    
从竞争法法律关系来看,山寨版开心网的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及其他容易让相应企业的客户或潜在客户产生混淆、误认的行为均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问:在互联网中,对于网站的界面、名称、设置等,有否相应的措施和条例加以保护?
    这个问题涉及三个层面的内容或权利。其一是网页著作权,即网站作者或设计人员对网页独创或个性化的设计、设置是享有著作权,受到我们著作权法的保护。这在既往的司法判决已经获得认可。参见笔者在2005年的相关案例评析;其二,SNS服务源程序或基础程序的开源与否。如果SNS服务的源程序属于开源性质的话,那么,开源的本身就是放弃著作权供感兴趣的人使用,这个时候,不论是开心网(www.kaixin001.com)还是千橡开心网,均可以无偿使用,且不存在侵权与否的问题,当然如果不是开源性质的软件或程序,那么,这也是要受到著作权法,特别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其三,关于网站名称的权利保护问题,主要涉及商标、商号、企业名称、域名等相关的民事权利,均有对应的法律或法规予以权利保障。
    第三问:此前也有人表示,中国的sns网站,如校内网,开心网,均是克隆了facebook等国外先驱网站。请问这样的"克隆"
www.kaixin.com等国内网站对于开心网的仿冒性质是否相同?
    
问题(2)类似,主要看SNS源程序或软件是否属于开源软件。此外,即使在开源软件之上也会有独创性的开发和应用,对于这部分独创新的开发和应用,相应的主体是享有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而在是否享有专利权,则主要看相应的主体是否申请专利保护。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也类似,是否属于本行业一般技术人员无法推知的内容,此外,也要看相应的主题是否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或手段。
    第四问:这样的山寨开心网的出现,对于国内sns网站的发展的影响是什么?是能够带来充分竞争,到最后形成一种资源的整合,还是低水平模仿带来sns网站发展陷入乱局?
     对行业的影响来说,越多的企业从事相关业务,才能促使对应的业务的概念和应用普及,对行业的普及和价值挖掘是正面的。
    
只有竞争才能激发相关从业者的创新热情,出于领导地位的从业者一定会在产品或服务上保持领先,在共同做大市场的同时分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从开心网(www.kaixin001.com)来看,他们的新服务保持着较快的更新频率,这说明竞争是促进了行业的发展。当然,对于那些纯粹扰乱市场秩序的从业者,尤其是长期依靠简单复制、抄袭的从业者,还是需要进行适当清理,保证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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