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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快评(09004):KTV、宾馆等音乐许可费该如何收?

(2009-03-17 08:29:02)
标签:

法眼快评

音乐

版权

许可费

音著协

it

分类: 法眼快评

               法眼快评(09004):KTV、宾馆等音乐许可费该如何收?

                                    李俊慧

 

背景:

 近日,媒体从音集协广州联络站传来消息,已将“国会”等4家广州地区歌厅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删除侵权作品,并赔付每首歌曲两万元的罚款。“团购维权小组”昨日向本报记者表示,“将边积极应诉,边争取谈价”。

据了解,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早在去年就发出了催促广州K厅缴纳卡拉OK版权费的最后期限,随后,广州近百家K厅召开闭门会议成立“团购维权小组”。据此,两者展开了维持已久的“收费价格拉锯战”。

详细报道参见:音集协状告广州4歌厅 要求每首歌赔付2万元

法眼快评:

12008年以来,作为中国境内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音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集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KTV、宾馆、酒店等音乐作品使用单位之间发生了多轮次的摩擦和冲突,其集体代管民间收取音乐版权许可费的行为,一路惹来众多关注和争议。之所以产生众多争议或质疑,归结起来有两方面的原因:其一,因为公众或媒体对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行为有一些认识误区。其二,音著协、音集协作为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履行相关职责的时候,所采取的方式、方法有待商榷。

2媒体或公众的认识误区一:混淆了收取的费用法律性质。音著协、音集协向音乐使用人(KTV、宾馆、酒店等)收取的是音乐版权许可费,法律性质属于民事费用,不属于税收、也不属于其他行政性收费。

首先,该费用的收取主体或受益主体不是行政机关等公权力机关,也不属于国家财政收入,而是以歌手、曲作者或唱片公司等为代表音乐著作权人;其次,该费用的收取不具有行政强制性,如何收取以及收多少可由前述协会与被收取对象协商。其三,该费用的收取方式是集体管理代为收取,而非强制征收,只有那些属于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形式使用了相关音乐作品的企业或商家,才需要支付或缴纳相关费用,如果没有使用则无须缴纳。

3媒体或公众的认识误区二:混淆了集体管理与个案处理。音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集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以集体管理方式处理音乐版权授权许可使用时,只能以统一的标准去谈判,这样做既是快速、便利实施大量音乐版权授权许可,同样也是为了确保众多被授权对象之间的公平性。当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尽管音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集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可以集体管理组织形式予以授权,被授权对象也可以对自己经常使用的音乐与唱片公司或直接版权人个别谈判。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缴纳相关费用并不是唯一的解决方式或途径。

4音著协、音集协等需要思考的一些内容:从工作重心来看,在全社会普及树立正确的著作权保护观念,维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相关协会在推动此项工作的同时,需要花更大的力气普及著作权知识、理念,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著作权,营造尊重智慧劳动的社会风气,积极沟通、协调解决许可费用收取,而不是简单、粗暴的将重心只锁定在费用收取上。从工作方式来看,作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版权素养的代表,他们在推进音乐版权集体管理进程,加大音乐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同时,除去按照法律程序兴诉维权外,更需要花较大的力气与相关使用单位或代表进行沟通、协调工作,否则,很容易好心办成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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