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快评(十一):高考作弊用的手机可以被没收吗?
背景:
在2008年高考期间,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国家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防范和打击非法利用无线电设备在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中作弊等行为的通知》精神,积极配合黑龙江省招考办和公安部门,在高考期间开展了打击防范利用无线电设备在高考中进行作弊的专项行动。
经过3天的专项行动,黑龙江省共查处了19起利用无线电设备在高考中作弊的案件,没收作弊用设备25部,对7个作弊信号进行技术阻断,对作弊者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保证了考试公平公正,为这次平安高考起到了很大作用。目前所有作弊案件已移交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详细报道参见:《黑龙江省厅查处19起利用无线电设备高考作弊案件》
法眼快评:
1、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因此,在高考中采取作弊手段必然对他人的公平竞争、平等教育权利构成侵害。这是毋庸置疑的。
2、“对于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作弊信号的技术阻断”是确保考生公平竞争的必然选择,但是,没收作弊设备是否妥当?
3、根据各类教育法规和考试法规,对于作弊这种违纪行为,通常会对违纪人在考试资格上予以处罚,比如“将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等。
4、但是,对于违纪者的财产权利,尤其是用于作弊的工具,比如手机等设备是否有罚没的权力?以往是没有的,但是,今年或许是有的。根据今年的高考政策,今年高考试卷的绝密期为“启封并考试使用完毕前”,这意味着在考试结束前,试卷内容均属于“绝密”。根据《刑法》的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利用无线电设备实施作弊的行为,涉嫌构成违法犯罪,对于无线电设备,比如手机,属于作案工具,作为认定违法犯罪行为的物证,执法机关可以对其实施扣押,但需出具证明。待违法犯罪行为查清给予行政处罚或课以刑罚之后,需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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