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快评(十):百度MP3在美国能否继续“避风”?
背景:
国内数字音乐网站娱乐基地今日透露,该公司已于今日向美国联邦南纽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百度MP3搜索侵权,目前法院已正式受理该案。
娱乐基地在诉状中称,百度在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允许用户搜索娱乐基地著作权音乐作品并在百度网站上直接收听,同时向用户提供直接链接供用户下载。
为此娱乐基地请求法院颁发MP3搜索禁止令,要求百度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作品的直接或间接的侵权、帮助或参与这种侵权,并赔偿由此给娱乐基地造成的经济损失。
详细报道参见:《娱乐基地今日在美起诉百度侵权》
法眼快评:
1、这已经不是百度第一次遭遇MP3版权诉讼了,这也不是娱乐基地与百度的第一次叫板。
2、我们来简单回顾下百度MP3的诉讼纠纷历史。
2005年6月20日,步升音乐起诉百度侵权,并称百度在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53首歌曲的下载服务,而拥有录音制作者权的原告从未许可被告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上述曲目。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共计56万余元。
9月16日,北京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网站上提供上述歌曲的MP3文件下载服务,行为已超出其所定义的搜索引擎的服务范围,阻碍了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传播其录音制品,应属侵权,故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当时法院认定侵权的关键一点是:用户在访问涉案“歌曲列表”网页时,可以下载相关歌曲的MP3文件,在下载过程中,网页上自动弹出下载框,注明相关的MP3文件来自“mp3.baidu.com”,同时此网页右侧刊载有雀巢咖啡、摩托罗拉手机等商品的广告。
这是百度首次MP3搜索中拿到败诉判决,也是百度唯一一次败诉案例。随后,百度修改了MP3业务规则,通过右键弹窗做了免责声明,而且在下载过程中不再显示“mp3.baidu.com”,此外,加上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第十四条、二十三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依法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将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方面的理由确保了百度可以顺利赢得之后的多轮诉讼。
2006年11月,在旷日持久的“七大唱片公司诉百度MP3搜索侵权案”中,北京市一中院一审认为,百度向网民提供的是搜索引擎服务而非侵权MP3音乐,因此驳回七大唱片公司的诉讼请求。
3、百度在中国多次赢得诉讼的原因在于,引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原则(网络服务提供商无主观过错不担责),多次规避诉讼风险。即,在中国,搜索引擎是否构成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4、百度在美国被诉能否继续“避风”?概率应该低于在国内被诉,美国总统克林顿于1998
年10
月签署的《数字千年法版权法》(DWCA),该法案对《美国法典》第17
编“版权法”的许多条款进行了技术性修订,重要的一点在于其在认定侵权归责原则上偏向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原则,“强调保持使用者与权利人利益的平衡”。
5、而从谷歌在美国从未提供MP3搜索下载来看,百度在美国遭诉的前途确实不太明朗。
(本博客文章均属原创内容,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获取授权请邮件:lijunhui06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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