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与实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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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社会实践与校园招聘 |
某职业学校一方称,2012年3月9日,校方曾在王某某提供的《重庆某大学研究生教学实践考核表》上填写过意见并加盖公章,该表明确显示校方仅为教学实践单位。4月15日,王某某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入职手续,但校方认为双方属于教学实习指导关系,遂拒绝了王某某的要求。
福田法院认为,王某某与某职业学校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首先,原劳动部明确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王某某作为尚未毕业的在校学生与普通的劳动者并未完全等同。其次,王某某进入某职业学校后,双方并未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事后双方也未办理入职手续、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故双方不存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最后,根据某职业学校提交的《重庆某大学研究生教学实践考核表》,将王某某在某职业学校处的行为视为完成研究生考核内容的实践行为,该行为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有别。
来源:广州日报 王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