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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兼职报酬问题校园 |
分类: 职场攻略与权益保障 |
文/田启航
摘要:打工兼职,是很多大学生特别是贫困生补贴微薄的生活费用的主要方式。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社会上打工兼职的在校大学生一旦合法权益被侵害,大学生要维权,只能上法庭打官司。但打官司所需的昂贵诉讼费用、大量时间和精力投入,往往令贫寒学子望而却步,绝大多数的学生选择了放弃,只好“打落牙齿和血吞”。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大学生可以根据一些法律条文来对自身的权益进行维护。
关键词:大学生 兼职 侵害 维权
前言
兼职中的经济损害
按照北京的相关规定,最低小时工资不应低于7.2元,以他一天工作8个小时计算,至少应该得到57.6元的报酬时,然而他们并不清楚这样的规定。大多数学生并不了解与“打工”相关的法律法规,轻信单位的口头承诺,为此学生权益受侵害的不在少数。大学生兼职应与单位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协议中的约定应当包括:使用期限、工作时间和工作班次、劳动报酬、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等。
根据规定,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周六日应当200%付给报酬,在节日应当付给300%的报酬,在一些长期的兼职中很多人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待遇,请看这一案例:
在新街口一家大商场内,虽然空调冷气很强劲,但是负责维护的研究生小马还是满头大汗,“人多啊,很挤,我就不停疏通。一到节假日,就是商场的旺季,大家都要加班。”但是商场并没有给以他们相应的待遇。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含加班费)的,劳动者不需提前通知就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大学生兼职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可依照下列条款维护自己的权益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可以到公共的劳动咨询部门,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律师,法院进行咨询和维权。
结语
文/田启航
出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论坛
http://blog.sina.com.cn/care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