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类: 职场攻略与权益保障 |
大学生,该怎样保护自己?
----论当代大学生兼职及就业所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文/王军祥
摘要:作为当代的学生,我们在校期间难免要做兼职,毕业以后难免要找工作,但是由于我们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加之又缺乏社会经验,就难免遇到自身权益受侵害的事情,比如兼职时被骗,找工作时遇到就业歧视,签订劳动合同时受到欺骗等一系列问题时有发生。
关键词:大学生 兼职 劳动合同就业歧视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相关法律条例 解决办法
前言:2005年10月24日我加了一个中介公司,交了中介费100元人民币,然后中介给我介绍了一份报纸促销(规定实行提成工资的工资形式,具体办法是50份底薪为25元,以上按每份0.15元提成)的工作,由于自己可能缺乏这一方面的能力以及那种报纸不太受欢迎,而且是在报刊亭附近促销,所以我工作了半天,一封报纸也没有卖出去,结果当然是一分钱的劳动报酬也没有拿到,后来又打电话向那个中介公司询问兼职信息,结果每次竟然都只有那样类似的兼职信息,半年多过去了,中介费都还没有赚回来!以自身为鉴,我写下了这篇论文,提醒其他同学不要受类似的骗。
正文:
案例一:在校生勤工俭学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读大三的邓小姐经亲戚介绍到一家公司工作,这家公司招聘的员工都是在校学生,公司以实习为由,每月给邓小姐三百元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其他补助,整整半年。公司也没有依法与邓小姐等在校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与邓小姐有类似经历的杨某,刚刚大专毕业,找了一份为期25天(合同期限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的工作,在环境还相当好的快餐店工作,且每天只要工作四个小时,劳动报酬每小时按6元支付。这正和杨某的心意,因下个月他将去高校进一步深造,不想耽误这一个月的等待时间,利用这一个月想更多地接触社会。一次,与朋友佘律师聊天,佘律师问杨某基本情况,得知杨某没有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指出,按照《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单位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杨某心情搅乱了,觉得用人单位在存心欺诈他。
请问,邓小姐和杨某能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吗?口头协议有效吗?
案例解析:
本案例反映的是特殊群体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以及非全日制劳动用工问题。2003年5月30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在该意见中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该意见还规定,如果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时,劳动者提出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部([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表明在校学生打工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在劳动报酬支付方面,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的即可,是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及同工同酬原则限制的。而且《劳动法》还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人员不适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所以我认为,针对大学生在校期间勤工俭学,我们既然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该和他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即口头先把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问题事先规定好。而且如果你认为有必要,可以用录音笔等现代工具录下你们签订口头合同的情况,以防止用人单位将来可能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假如将来你的权益受到侵害,你掌握了证据,就可以直接找用人单位进行交涉,如果不能满足你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以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而且最重要的是你找兼职时,首先要通过各方面途径了解该用人单位的信誉及是否合法。其次你要观察它是否能支付你的劳动报酬,比如前言中我的那种情形,显然,我付出了正常劳动,即使实行提成工资的工资形式,用人单位也应该支付给我劳动报酬,但显然用人单位没有支付能力,所以我的劳动报酬也就等于零呢!
案例二:就业歧视,我该怎么办?
2003年10月大学毕业生性活泼的任某去某外企应聘客户经理一职,面试中,公司人事部经理对任某的表现相当满意,表示愿意录用任某,并安排她第二天去省人民医院体检,只要体检合格就立即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并商定年薪10万元。
第二天,任某去省人民医院体检,身体健康,该公司还专门问其检测了血型,任某血型为AB型。人事部经理看到体检报告后,立即通知任某公司暂时没有合适的岗位给他。任某听到此消息后如晴天霹雳,一再追问下,才知道,原来公司在选人时很注意员工的性格,认为性格与血型息息相关,AB型的人有情绪比较大的特点易冲动,不容易与人相处。而客户经理一职则需要性格较平和的人担任才合适,公司基于此点考虑没有录音那个任某。
与任某类似,湖南某大学的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专业2001届的学生汪某,专业成绩优秀,是同学中的佼佼者,但是,在实际找工作中,却发现很多单位对女生要求特别苛刻,很快就要毕业了,汪某还是“名花无主”。一天她从学校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获悉,华南著名的软件公司来学校要人,学校将汪某推荐给该公司。公司对她进行了面试,效果非常好。但公司明确告诉校方,如果学校能推荐两个优秀的男生才考虑给汪某机会。
请问,上述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案例解析:
以上两位的情况属于典型的就业歧视,我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该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就业歧视却处处可见,像上述案例中的任某,因为血型关系而没找到工作,也属于典型的就业歧视,但现行的法律中却对这样的就业歧视没有作任何规定,这就是我国法律的漏洞。常见的就业歧视除过上述案例中的性别歧视外,还有对年龄、地域、户口、毕业学校等各方面的歧视,尽管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就业歧视,但现实中就业歧视确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国家的现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就业歧视应负的法律责任。所以我个人认为,对于就业歧视我们无能为力,只能期待国家加大对侵害平等就业权的行为的法律惩处力度,切实保护我们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实际找工作时,应看清单位的招聘规则,那些有严格要求的,存在就业歧视的单位,我们就不去应聘,试想一下,一个存在着就业歧视的单位,进去以后也不会怎么好的,侵害我们合法权利的事情还会是有发生的。必要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责令他们改正招聘要求。
其实,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我们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案例还有很多,这里我就不再列举了。下面我就将我知道的有关大学生在毕业后工作中常见的可能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情况简单的概括一下,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会遇到过于加班的问题,这里我们要注意,用人单位提出的加班才属于加班,而且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比如自己加班做策划案的行为,就不属于加班,只能算自己的义务劳动了。关于计算加班工资的问题,应该是自己月收入的全额工资,而并非基数工资,这一点我们应该尤其注意,还有就是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关于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休息的问题等等,许许多多的问题,我就不一一赘述了。
针对大学生在兼职和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种种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情况,我提出一下自己个人的建议,首先在选择工作时(包括兼职),我们应该注意,选择那些正规的声誉比较好的企业或单位,或仔细观察辨别看它是否是真心用工,还是属于恶意欺诈,当然,这也是比较难判断的,主要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其次,在当初商定的时候,将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关键性问题讨论清楚,必要而且可以的话,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提前注意收集相关的证人证词,比如使用录音工具录音等,“防人之心不可无”吗!在将来万一需要的话,我们就不会没有证据呢!反正我们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时时注意保护自己!
结语: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掌握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知识是十分重要的。遇到侵权行为一定不要忍气吞声,一定注意要斗争,一定注意要争取!
注释:本文的案例集相关法律条文,均来自于《劳动与社会保障----常见案例解析》一书
参考书目: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常见案例解析》(陈荣鑫杨国益等编著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4年9月第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12号)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309号)
文/王军祥
出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论坛
http://blog.sina.com.cn/m/career
关键词:大学生 兼职 劳动合同就业歧视劳动权益保障问题相关法律条例 解决办法
前言:2005年10月24日我加了一个中介公司,交了中介费100元人民币,然后中介给我介绍了一份报纸促销(规定实行提成工资的工资形式,具体办法是50份底薪为25元,以上按每份0.15元提成)的工作,由于自己可能缺乏这一方面的能力以及那种报纸不太受欢迎,而且是在报刊亭附近促销,所以我工作了半天,一封报纸也没有卖出去,结果当然是一分钱的劳动报酬也没有拿到,后来又打电话向那个中介公司询问兼职信息,结果每次竟然都只有那样类似的兼职信息,半年多过去了,中介费都还没有赚回来!以自身为鉴,我写下了这篇论文,提醒其他同学不要受类似的骗。
正文:
案例一:在校生勤工俭学需要签劳动合同吗?
读大三的邓小姐经亲戚介绍到一家公司工作,这家公司招聘的员工都是在校学生,公司以实习为由,每月给邓小姐三百元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其他补助,整整半年。公司也没有依法与邓小姐等在校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与邓小姐有类似经历的杨某,刚刚大专毕业,找了一份为期25天(合同期限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的工作,在环境还相当好的快餐店工作,且每天只要工作四个小时,劳动报酬每小时按6元支付。这正和杨某的心意,因下个月他将去高校进一步深造,不想耽误这一个月的等待时间,利用这一个月想更多地接触社会。一次,与朋友佘律师聊天,佘律师问杨某基本情况,得知杨某没有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指出,按照《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单位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杨某心情搅乱了,觉得用人单位在存心欺诈他。
请问,邓小姐和杨某能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吗?口头协议有效吗?
案例解析:
本案例反映的是特殊群体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以及非全日制劳动用工问题。2003年5月30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在该意见中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该意见还规定,如果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时,劳动者提出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部([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表明在校学生打工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在劳动报酬支付方面,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的即可,是不受最低工资标准限制及同工同酬原则限制的。而且《劳动法》还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人员不适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所以我认为,针对大学生在校期间勤工俭学,我们既然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应该和他订立口头劳动合同,即口头先把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问题事先规定好。而且如果你认为有必要,可以用录音笔等现代工具录下你们签订口头合同的情况,以防止用人单位将来可能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假如将来你的权益受到侵害,你掌握了证据,就可以直接找用人单位进行交涉,如果不能满足你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以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而且最重要的是你找兼职时,首先要通过各方面途径了解该用人单位的信誉及是否合法。其次你要观察它是否能支付你的劳动报酬,比如前言中我的那种情形,显然,我付出了正常劳动,即使实行提成工资的工资形式,用人单位也应该支付给我劳动报酬,但显然用人单位没有支付能力,所以我的劳动报酬也就等于零呢!
案例二:就业歧视,我该怎么办?
2003年10月大学毕业生性活泼的任某去某外企应聘客户经理一职,面试中,公司人事部经理对任某的表现相当满意,表示愿意录用任某,并安排她第二天去省人民医院体检,只要体检合格就立即签订5年期劳动合同,并商定年薪10万元。
第二天,任某去省人民医院体检,身体健康,该公司还专门问其检测了血型,任某血型为AB型。人事部经理看到体检报告后,立即通知任某公司暂时没有合适的岗位给他。任某听到此消息后如晴天霹雳,一再追问下,才知道,原来公司在选人时很注意员工的性格,认为性格与血型息息相关,AB型的人有情绪比较大的特点易冲动,不容易与人相处。而客户经理一职则需要性格较平和的人担任才合适,公司基于此点考虑没有录音那个任某。
与任某类似,湖南某大学的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专业2001届的学生汪某,专业成绩优秀,是同学中的佼佼者,但是,在实际找工作中,却发现很多单位对女生要求特别苛刻,很快就要毕业了,汪某还是“名花无主”。一天她从学校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获悉,华南著名的软件公司来学校要人,学校将汪某推荐给该公司。公司对她进行了面试,效果非常好。但公司明确告诉校方,如果学校能推荐两个优秀的男生才考虑给汪某机会。
请问,上述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案例解析:
以上两位的情况属于典型的就业歧视,我国《劳动法》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该法第13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就业歧视却处处可见,像上述案例中的任某,因为血型关系而没找到工作,也属于典型的就业歧视,但现行的法律中却对这样的就业歧视没有作任何规定,这就是我国法律的漏洞。常见的就业歧视除过上述案例中的性别歧视外,还有对年龄、地域、户口、毕业学校等各方面的歧视,尽管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就业歧视,但现实中就业歧视确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国家的现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就业歧视应负的法律责任。所以我个人认为,对于就业歧视我们无能为力,只能期待国家加大对侵害平等就业权的行为的法律惩处力度,切实保护我们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实际找工作时,应看清单位的招聘规则,那些有严格要求的,存在就业歧视的单位,我们就不去应聘,试想一下,一个存在着就业歧视的单位,进去以后也不会怎么好的,侵害我们合法权利的事情还会是有发生的。必要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责令他们改正招聘要求。
其实,在实际生活中,侵害我们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案例还有很多,这里我就不再列举了。下面我就将我知道的有关大学生在毕业后工作中常见的可能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情况简单的概括一下,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会遇到过于加班的问题,这里我们要注意,用人单位提出的加班才属于加班,而且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比如自己加班做策划案的行为,就不属于加班,只能算自己的义务劳动了。关于计算加班工资的问题,应该是自己月收入的全额工资,而并非基数工资,这一点我们应该尤其注意,还有就是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关于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休息的问题等等,许许多多的问题,我就不一一赘述了。
针对大学生在兼职和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种种侵害我们合法权益的情况,我提出一下自己个人的建议,首先在选择工作时(包括兼职),我们应该注意,选择那些正规的声誉比较好的企业或单位,或仔细观察辨别看它是否是真心用工,还是属于恶意欺诈,当然,这也是比较难判断的,主要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其次,在当初商定的时候,将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关键性问题讨论清楚,必要而且可以的话,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提前注意收集相关的证人证词,比如使用录音工具录音等,“防人之心不可无”吗!在将来万一需要的话,我们就不会没有证据呢!反正我们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时时注意保护自己!
结语: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掌握有关劳动与社会保障方面的知识是十分重要的。遇到侵权行为一定不要忍气吞声,一定注意要斗争,一定注意要争取!
注释:本文的案例集相关法律条文,均来自于《劳动与社会保障----常见案例解析》一书
参考书目: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常见案例解析》(陈荣鑫杨国益等编著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4年9月第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3]12号)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309号)
文/王军祥
出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论坛
http://blog.sina.com.cn/m/car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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