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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合同别随便签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并不是在同一时间签署的,许多用人单位会把劳动合同先拿给员工签字,然后再由其安排签署。一般来说,这并不会影响到签约双方的权益,但是也有某些用人单位会有意利用这个时间差为员工布下陷阱。
我们知道,劳动合同的条款大都是事先印好,只有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及薪水等几项内容空出来。这些空白是留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再填写上去的。有时用人单位虽然已经与员工谈好了薪水、岗位等条款,但拿给员工签约时,上述几项内容还是空白的(习惯上称这样的劳动合同为空白劳动合同),这时要不要签字呢?
在这种情况下,还是不要签署为好。因为员工签署的是不完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完全有可能在空白处填上对其有利的内容,例如较少的薪水,或者是不确定的工作岗位等。然后盖章确认,从而使该劳动合同生效。这时即便员工发现了劳动合同中填写的内容不够准确甚至完全是错误的,但由于劳动合同已经生效,而员工又很难举证证明用人单位的这种不诚实行为,相反,员工在劳动合同上的签字却证明了自己对这些内容的同意,因此一旦出现纠纷,员工就会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所以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合同的内容没有填写完全,员工应主动提出,要求用人单位填写清楚,并确认与已经谈好的用工条件一致,再写上自己的名字。
选择适合的社会保险
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用,并且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从被录用的第二个月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为职工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上海已经建立了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已经有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保)、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镇保)、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综保)和农村社会保险(农保)几种。除了农保,其他三种保险的缴费数量和待遇相差非常大,而且上海市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社会保险的有关事项,所以选择好自己的社会保险,这对将来有非常大的影响。
1、城保
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经包括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种社会保险。如果再加上公积金,应当是“六金”了。上面五种社会保险采取“捆绑”缴纳,即必须同时缴纳。因此职工同时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项保险待遇。
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
生育 工伤
单位缴纳
22% 12% 2% 0.5% 0.5-3%
个人缴纳
8% 2% 1%
缴费基数
2006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2005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公布的200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235元的300%(上限6705元)和60%(下限1341元)相应确定。
毕业生应当按自己实际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2、镇保
适用对象:“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与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比,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要低得多。小城镇保险的缴纳多少,与职工个人工资没有关系,它是统一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60%(1341元)的25%,即353元缴纳。同时,小城镇社会保险个人不缴纳。
工伤、生育、失业待遇与城保相差不大。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只享受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即: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门诊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精神病治疗)。
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养老金按其办理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相应增加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的养老金,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3、综保
适用对象主要是没有上海户口而在上海工作的人员。
用人单位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其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的总人数乘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12.5%的比例(现为177元),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外地施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7.5%。
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四项保险待遇。具体内容为:
1、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待遇。在参加综合保险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经有关部门作出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参照上海市规定的工伤待遇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住院医疗待遇。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自负;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综合保险基金承担80%,外来从业人员承担20%。住院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
3、老年补贴待遇。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累计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
外来从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可以凭老年补贴凭证一次性兑现老年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