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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学生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修改建议(五)

(2006-04-20 10:48:14)
分类: 职场攻略与权益保障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修改意见:对于该条规定,可以参照法国等一些国家的做法,当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时候有一个类似于工会组织具有一定独立性和客观性的组织起这监督者的作用,以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利益。这个组织的成员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其制度和运作我觉得可以参照美国司法系统的一些好的做法。我国虽有规定工会的一些权利,但是实践证明工会的作用微弱,劳动者需要一个更有权利的组织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分析:发生过犯罪嫌疑人,拘捕后尚未确定有罪,就被原单位开除,后虽查明无罪,但不能恢复工作的案例。这与我们的有罪推定惯性思维有很重大的关系。 

 

修改意见:法律应该明文规定对尚未确定有罪的人不能予以开除,而应采取其他如停薪留职。另外,对于宣告刑,缓刑是否必然赋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应予以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分析:解除合同的程序相当不规范,法国的法律要求,任何劳动合同的合法解除都必须具有“实际的严肃的理由”,不论企业规模的大小。这一规定打破了以往解雇完全是雇主自由裁量权的状况,使雇主的解雇行为受到更具体的法律约束:从一项“无须说明理由”的权利变为一项“必须说明理由”的权利,而这“理由”是否属于法定的“实际的严肃的理由”则由法官做出判断。

 

建议:参照有关国家的法律再结合我国的国情,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方面在本法中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责任落实到各个环节,利于劳动者维权也有利于劳动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三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分析:这样的规定不合理,用人单位规模有大有小,大单位上万人,小单位几人或者几十人,采用这一人员限制容易使用人单位采用变通的方法规避50人限制而避开工会监督.

 

修改意见:一、即使是解雇一个人也应与工会协商,便于工会更好地履行职责;二、制定相应程序,单位裁员要依法定程序进性;三、同时或尽快修订工会法,法律明文规定所有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工会,工会由全国总工会统一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会的权利义务,以进一步监督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权益。

 

第三十六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第一款第(三)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析:此条看似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在此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形下,易使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合同。

修改意见:改为“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并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仍未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

 

   析:应该规定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措施。

修改意见:用人单位这种严重的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行为承担严格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

 

分析:现实中高收入劳动者再就业能力一般要高于低收入的劳动者,合同关于经济补偿问题应考虑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修改意见一: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标准实行保高限低,最低不得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最高不得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

修改意见二:草案中未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支付的具体时间,建议增加相应条款并同时适用于四十二条支付赔偿金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失效;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仍然有效。”

 

分析:前后概念逻辑不清。.

修改意见:删去“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依然有效”改为:“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第四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分析:实践中应该注重对举报者的保护。

修改意见:在本条中规定对举报者的保护,如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等。

 

第五十七条“劳动者未依照本法规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月工资标准的2倍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分析:  此条是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既为违法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能使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本条的规定似乎允许在“劳动者按月工资标准的2倍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即无效;但法理上,一般无效行为不可能产生合法结果。所以有待立法者在此条中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作出规定。

修改意见:在本条之后明确规定违法解除合同行为引起的劳动合同效力的问题。

补充意见:实践中,劳动者的档案十分重要,也是落实劳动者“五险一金的关键”,草案中未对档案问题作出规定。我们认为:在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将劳动者的档案调掉用人单位,劳动者有协助义务;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亦负有协助劳动者转移档案的义务。

 

 

 

 

中央民族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班全体同学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论坛》

2006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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