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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难与劳动法案
因为1990年代后期的大学生和研究生扩招,我国在不到10年的时间实现了高等教育的大众化,精英化高等教育的短暂历史由此终结。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难问题也毫无疑问的在2006年初跃进公众的视野。
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理应为解决“就业难”问题发挥其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两部劳动法案与“就业难”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一部是法国的《首次雇用合同法》,一部是我国拟定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
为鼓励企业大胆雇用年轻人,2006年1月,法国出台《首次雇用合同法》,规定:20人以上企业在雇用年龄不满26岁的年轻雇员时,可以在头2年内自由终止合同而无须说明理由。该法案公布后在法国上下引起极大争议,工会和学生团体等反对者认为,这一法案不但无助于解决“就业难”问题,反而向雇主提供了随意解雇年轻职员的法律依据。3月初爆发了大规模的学生抗议示威活动,并开始演变为骚乱。(据《海口晚报》,
我国拟定中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第33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该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协商一致。此规定说明:企业裁员50人以下可以单方面进行,不需要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与工会协商一致。(据《京华时报》,
显而易见,不论法国的《首次雇用合同法》,还是我国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虽都明为扩大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但真正的目的在于促进就业,在于通过激励用人单位大胆雇佣劳动者来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实为促进就业,是民主国家在履行对其公民劳动权的保障义务。但若此劳动法案的积极作用与其消极作用的界限并不泾渭分明,其正当性需要更为艰难的对话、沟通与交涉,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不可轻率定论。法国劳动法案的尴尬现状应引起我们的些许反思。
作者:刘加良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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