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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请大家就《劳动合同法草案》提意见(一)

(2006-04-04 12:08:45)
分类: 职场攻略与权益保障

请大家继续提意见

大家好:

 

    本论坛倡议为全国人大正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提意见后得到了大家热情参与和积极投入,很多同学发表了很有意义的建议,希望还没有参与的讨论的同学千万别错过这一难得的机会。

   

现在,我先就同学的提的意见进行修改和汇总:

 

第一章第2条提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此概念表述不够清楚,不容易使普通公民理解其内涵,建议人大澄清概念。

 

第一章第2条第2款提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应改为:“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公务员法》进行调整的,其他由有国家正式编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的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相关的部门法规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非正式编制人员建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依照本法执行。

 

第一章第3条“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建议改为“本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具有独占性,即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只能与一家用人建立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只能招用没有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一章第五条第2款“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作出规定。”

 

我国的工会法并不完善,只有在修改完善工会法的基础上谈这一条才有可操作性才可能保护到劳动者合法的利益!目前的现状是,工会,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用有限。工会法应该要求无论公司多大的规模,都应设立工会并且肯定劳动者的地位和权利。

 

第一章第五条第3款“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单位内公告。”此款并不能从实质上起到保护双方权利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劳动者,如果仅仅以模糊笼统的在单位内公告这样的字眼来做一规定显然欠妥。

 

建议改为“用人单位必须有明确告知劳动者其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义务,若出现因为对单位规章不明而引发的劳动纠纷,证明已经尽到明确告知义务的举正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章第8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建议改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年龄、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就业现状等情况。”

 

第二章第9条中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草案中采用“应当”的字眼,实践中劳动者如果主动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很有可能失去被录用的机会。如果是"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不是"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于各种考虑也不会主动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防止草案规定的落空,建议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一项强制性的法定义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予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9“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3种。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终止条件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但从此概念难以区分二者,但是如果不做此类分类,由难以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短期或为一定任务而建立的劳动法律关系,建议人大澄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的关系。

 

第二章第9条第2款“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

 

表述不清晰,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补办劳动合同在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做到。 

应改为“已存在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章 第11条中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应加入“社会保险”一项。因为在实践中,很多劳动争议都是因为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的义务,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引起的。用人单位必须按时为劳动者足额缴纳应该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继续请大家就《劳动合同法草案》提意见(二)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论坛

                              2006年4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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