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值得一提的是,现在存在很多的工作都是按销售量来提成计算,所以同类岗位者不一定收入相差不大。对这种情况,建议制定工资法。
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该条对用人单位的义务规定的较少,违反义务是应承担的责任规定的模糊且缺乏力度。一般的劳动者很少且很难知道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或者集体合同规定,不知道哪门如何去协商,建议加大对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
第四章,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该条规定,可以参照法国等一些国家的做法,当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时候有一个类似于工会组织具有一定独立性和客观性的组织起这监督者的作用,以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利益。这个组织的成员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其制度和运作我觉得可以参照美国司法系统的一些好的做法。我国虽有规定工会的一些权利,但是实践证明工会的作用微弱,劳动者需要一个更有权利的组织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款应该写明劳务合同除外。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普通劳动者并不能明确这两个概念不是一个概念,可能产生误解。
第三十一条,第五款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实中,发生过犯罪嫌疑人,拘捕后尚未确定有罪,就被原单位开除,后虽查明无罪,但不能恢复工作的案例。这与我们的有罪推定惯性思维有很重大的关系,所
以法律应该明文规定对尚未确定有罪的人不能予以开除,而应采取其他如停薪留职。另外,对于宣告刑,缓刑是否必然赋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应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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