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职业生涯规划
职业生涯规划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127,228
  • 关注人气:31,394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劳动合同法草案:百姓关注八大热点(二)

(2006-03-29 17:47:37)
分类: 职场攻略与权益保障

解除合同支付补偿金受到肯定 具体标准范围存在分歧

 

  草案目前规定,在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很多人赞同草案这一规定。但有人提出,目前的经济补偿标准过低,建议统一规定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不满1年按1年计算。也有人建议经济补偿金标准应增加一倍。

  对于经济补偿的适用事项,征求意见中存在不同看法。有人认为,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人则提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等都属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不应该进行经济补偿。

征求意见中,很多人不赞成草案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计算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每存续5年,经济补偿减少10%的规定,认为建议删去这一规定。

 

  试用期问题多多 建议作出针对性规定

  当前很多用人单位存在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为此,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征求意见中,许多劳动者也对这一问题表示高度关注。有人认为,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有人表示,很多用人单位将试用人员视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基本工资,甚至不给工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明确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下限及其他福利待遇问题。

  有人反映,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严重。为此,建议草案明确规定,在试用期内,除非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任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提前通知,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还有人建议废除见习期。他们认为,见习期是计划经济时期人事干部制度的一种做法,在见习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为此,他们强烈建议,在草案已经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同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见习期概念。

 

有人建议取消有人建议保留 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意见分歧

 

  目前的草案就劳动力派遣这一具体用工形式作出了规定,内容涉及劳动力派遣单位设立条件、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力派遣单位缴纳保证金等。但征求意见的情况表明,对于草案有关劳动力派遣的规定,有两种明显不同的意见,有待形成共识。

  一种意见建议取消劳动力派遣这种用工形式。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现实生活中,劳动力派遣出现了很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形,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相比,活干得多,工资收入少,福利没保障。一些不规范的劳动力派遣单位只顾自己的利益,对劳务派遣工极不负责。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力派遣用工形式有存在的必要,同时对这种用工形式进行规范,加强对劳务派遣工的保护,明确在什么范围内使用劳务派遣工,还应当对劳动力派遣单位设置门槛,确保劳动派遣工的利益。但按照草案目前的规定,这种用工形式将受到很大限制,甚至难以存在下去。

 

不同用工形式收入差距大 建议明确规定同工同酬

 

  现在企业的用工形式非常多,不同用工形式的人员之间收入差别很大。征求意见中,有人反映,其所在单位就有国营工、集体工、国营合同工、集体合同工、临时工、临时代办工等多种用工形式,不同身份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差别非常大,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严重。

  为此,一些人表示,劳动合同应当体现同工同酬,建议劳动合同法增加规定,解决同工不同酬的问题。

  新华社记者邹声文(据新华社北京327)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