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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骨干跳槽 经营同类业务与原厂竞争 对“老东家”构成侵权吗———
事件回放
张某是某工厂的技术员,负责厂里的振动电机研发工作。在研究出成品以后,张某曾向厂里建议制定技术保密措施,但该建议未引起厂里领导的重视。
2004年初,张某辞去工厂技术员职务,将劳动关系转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久,市场上出现了一种电机,和该厂生产的振动电机是同种型号。厂领导经调查得知,原来这是张某辞职后和其他单位合作生产的电机。工厂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司法解答
昌平区司法局杨桂栋认为,《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得到的,科技人员可以自行使用。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技术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向这些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本案中,该工厂对振动电机的研发活动无任何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未与研发人员张某等人签订具有竞业限制内容的保密协议,亦没有给张某技术保密方面的经济补偿。因此,厂方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主张难以实现。
事件回放
张某是某工厂的技术员,负责厂里的振动电机研发工作。在研究出成品以后,张某曾向厂里建议制定技术保密措施,但该建议未引起厂里领导的重视。
2004年初,张某辞去工厂技术员职务,将劳动关系转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不久,市场上出现了一种电机,和该厂生产的振动电机是同种型号。厂领导经调查得知,原来这是张某辞职后和其他单位合作生产的电机。工厂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司法解答
昌平区司法局杨桂栋认为,《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有关技术信息的内容公开、能够从公开渠道直接得到的,科技人员可以自行使用。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技术人员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向这些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本案中,该工厂对振动电机的研发活动无任何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未与研发人员张某等人签订具有竞业限制内容的保密协议,亦没有给张某技术保密方面的经济补偿。因此,厂方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主张难以实现。
法制晚报0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