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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人私改病历,谁之过

(2012-11-23 09:41:57)
标签:

杂谈

   艾滋病人私改病历,谁之过

                       

  杨 涛

 

因术前被查出携带艾滋病病毒,天津25岁的肺癌患者小峰(化名)在求医时屡次遭拒。在转入第三所医院时,小峰私改病历隐瞒病情,最终手术顺利进行。近日,此事在网上引起广泛讨论。11月21日,记者采访到了小峰,小峰表示修改病历,欺骗医生是无奈之举。(《新京报》11月22日)

一方面,是艾滋病感染者面临着就医困难,像小峰几次就医遭拒,如果不隐瞒病情,很可能落个有病无法医治的悲惨局面;另外一方面,正如网民所批评一样,小峰隐瞒病情的做法极不地道,因为艾滋病毕竟是一种传染病,如果医院事先不知情,就可能陷医生于受感染高危境地,同时,还可能让同房的其他病人、护理人员感染疾病。

  从法律角度上讲,拒人于千里之外的医院和隐瞒病情的患者两者行为均属违法。国务院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否则就可能对有关人员批评、警告、罚款、开除等处分,甚至吊销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那些拒绝接受小峰就医的医院肯定违背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但同时,患者也应当遵守在“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的义务,由此可见,小峰也是违背了他应当承担的义务。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批评者当然可以说,小峰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但是,现实中,类似小峰这样的患者去投诉医院不作为的行为,实际有多大的胜算把握呢,我们不得而知?何况,医院还往往以不具备手术和防范感染条件条件为由,为自己的行为开脱。所以,我们一方面希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故意推脱、拒绝艾滋病感染者就医的医院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还应当着力提高医生和医院接纳艾滋病感染者就医的能力,比如为各大医院培训一批医治艾滋病患者的医生和护理人员,要求医院配备专门的手术设备和病房收治艾滋病感染者,必要时,要指定一批医院专门接纳艾滋病患者就医。

 另外一方面是,艾滋病感染者隐瞒病情的行为,也需要引起卫生主管部门、医院和社会的关注。从《艾滋病防治条例》来看,法律虽然规定了艾滋病感染者报告病情的义务,却并没有规定任何惩戒措施,这可能让法律的规定流于形式。因此,我们还是要强调立法,规定对隐瞒病情的行为进行处罚,如果造成他人传染的,甚至要负刑事责任。另外一方面,可以在卫生系统强制推行术前血检制度,所以的患者手术前都应当进行血检,以保障医生、护士和其他病人的安全。

因此,只有包括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落实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让医患双方的权利得到均衡保护,才能让法律的规定生根,才能避免这种医患双方共输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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