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拿什么对“无编号的政府文件” 置之不理?
杨
涛
“必须要让百姓参与,而且百姓有权参与公共管理。”10月27日,山东省法制办主任高存山向与会听众详尽讲解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适用与百姓切身利益之间的关系。高存山还指出,今后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没有编号,不符合规定的文件视为无效,公民可以置之不理。(《齐鲁晚报》10月28日)
感谢高主任,他让我们知道了,政府规范性文件要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而没有编号,不符合规定的文件视为无效。问题在于,为何作为一级政府机关会去出台这样的编号、不符合规定的文件呢?左右还是少不了一个“利”字作祟,政府要想与民争利,又会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的规定,那就自行拟定一个没有编号的文件,既可以此狐假虎威来向民众们发号施令,又可以逃避上级的监管,“黑文件”就如此横空问世了。
但是,“公民不服从”那是美国人梭罗提出来的口号,所谓的“公民不服从”也只能在西方法治国家才具有可能。在那里,公民对没有法律依据的政府行为可以抵制,而政府对于公民的不服从则不能强制执行,只能申请法院来裁决和执行。但是,我们这里根本就没有“公民不服从”的传统,而官员们更不会尊重公民的“不服从”。那么多不符合法律要求,不按法律程序行事的政府行为,官员们照干不误,比如野蛮强拆,公民“不服从”的结果是,要么半夜被扔到荒山野岭,要么被迫在屋顶自焚。那么,没有编号的“黑文件”,公民拿什么来置之不理?
直接置之不理肯定不行,因为公民不理,政府会理你,我们这里对于公民不服从并不需要法院的裁决和执行,政府官员直接动手完事,甚至是《国有》出台后,规定强拆必须由法院执行,某些政府仍然没有放弃直接动手的权力。何况,有时法院的执行也不靠谱,因为人、财、物在地方政府控制下的法院难免不会偏心。如果政府要亲自执行“黑文件”,那么,公民们不是置之不理,而是找到说理的地方,如何?遗憾的是,找个说理的地方仍然很难。
《行政复议法》虽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是,这种申请只是附带性审查,是一种事后的审查,当然,最重要的是,这种审查仍然是上级政府审查下级政府,是“老子对儿子的审查”,从这些年来,行政复议没有推翻多少件政府“黑文件”可见一斑。至于公民就政府“黑文件”向法院提出诉讼更是没有谱,因为《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不受理对抽象性行政行为的受理,通俗地说,就是不受理告“政府文件”的诉讼。公民既不可能直接抵制政府“黑文件”,又不能让法院撤消政府“黑文件”。他们拿什么来置之不理呢?
所以,要让公民能对没有编号的“黑文件”置之不理,重要的是,必须规定,谁下发和强制执行了“黑文件”,轻则撤职,重则用滥用职权罪来治罪。当然,更重要的是,要让公民有说理之处,他们对于没有编号的“黑文件”可以起诉到法院,当然,受理的法院必须是不受当地政府控制的上一级法院。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