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水获救不感谢,公共利益伤不起
(2012-10-18 17:41:20)
标签:
杂谈 |
落水获救不感谢,公共利益伤不起
10月16日凌晨,一辆天津牌照的宝马越野车从惠河南街“飞”入通惠河,车中男子爬到车外,在冰冷的河水中大声呼救。路过此处的一名骑车人和一名农民工没有袖手旁观,他们俩中的一个二话不说跳入水中游向呼救者,另一个跑到岸边全力接应……就这样,落水男子安全回到了岸上。但是,落水男子上岸后啥都没说,连句“谢谢”也没说就走了。(《京华时报》10月17日)
而对于救人者来说,完全有权谴责被救者这种自私和无耻。因为,救人者冒着生命危险来救落水者,被救者对救人者表示感谢,那是天经地义的道德义务,而且,这也不是要求什么物质报酬,被救者不费举手之力就能做到的。如果,救人者者因为救人而受伤、生病或者财物丢失,那么,救人者完全有权利要求被救者给予物质赔偿,这在民法上称之为“无因管理”。今年 7月3日,湖南娄底27岁的邓锦杰为了营救溺水的一家三口,奋不顾身跳入河中救人。不幸的是,因体力不支他被湍急的河水吞噬。而让人心寒的是,当邓锦杰遇险生死不明时,被救的一家三口不但没积极施救,也没留下来关注事情的进展,而是漠然地选择了离开。在这种情形下,邓锦杰家人就有权要求被救的人给予赔偿。
不过,救宝马车上遇险者的民工赵庆林却是很豁达,当记者问及被救者连感谢一声都没有说时,他表示,“那倒没什么,赶上了,该出手时就出手嘛。咱也不图啥的,但要是因为我不去救,人没了,那我心里就真不是滋味了。” 对于救人者来说,谴责这种无情被救者是他的权利;甚至像杭州一位救人老伯一样,要求被救者去媒体曝光自己的救人行为,也是他的权利;但是,放弃对被救者谴责,以德报怨也是他的权利。而且,某些时候,恐怕以德报怨能起到更好的效果,因为,好心人的心底阳光也许吹散那些心底阴暗者的浓郁的阴霾,让他们能受到道义力量的感召。
但是,对于公众和舆论而言,却是要大力谴责这种不知恩、不感激者。因为,即使是救人者原谅被救者的冷漠,但这种连感谢一声都不愿意说的被救者的行为,伤害的不仅是救人者,更是公众和公共利益。被救者对救人者道一声谢谢,是对人最基本的尊重,也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有了这种最基本的尊重,才能其他人更有动力去见义勇为,更多的遇难者得到帮助。如果任由被救者这种冷漠蔓延,人们不愿意见义勇为,那么,更多人的生命和财产在遇到危险时就不可能得到他人伸援助,这对公共利益损失巨大。因此,我希望,传统媒体、网络、微博要对这种冷漠行为和现象大力谴责,不能让这种人沾了便宜还卖乖。当然,媒体在曝光和谴责他之前,最好能了解清楚当时发生了什么事情,幕后是不是有其他因素,也要给他一个辩解的机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