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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被剥夺选举权,核心在于政府权力缺位

(2012-10-17 23: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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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村民被剥夺选举权,核心在于政府权力缺位

                           杨 

 

 

广东阳春市春城街道城郊村农民林欢,和妻子户口均在村中。2002年村里收取新农合费用,因企业为夫妻两人购买了医疗保险,所以林欢夫妻没有缴费,于第二年参加了新农合。2011年3月,城郊村委会举行换届选举,林欢夫妻没有选票,才得知因第一年没有参与新农合,已于2005年被取消了村民资格。(《南方农村报》10月16日)

要分析村委会的做法有无道理,其实很简单。虽然《春城镇城郊村委会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规定了不参加新农合可以取消村民资格,但是,作为更高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却提出,新农合制度的首要原则就是“自愿参加,多方筹资”。 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如此看来,村委会的做法明确违反法律,侵犯村民权利,是无效的。

  但是,这一事件让人震惊并不在于村委会违法剥夺村民资格和选举权,而是事发近一年多了,有关政府部门居然拿不出一个解决方法。虽然,阳春市法院法制科的一位干部和两位街道干部也曾到城郊村委会进行协调,但是,在村干部说出“取消村民选举资格的决定是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是村民自治的事情,政府不应该干涉”的话后,在村支书威胁辞职不干时,就再无下文了,任由村民权利侵犯的状况延续到今天。

   难道相关政府部门真是束手无策了吗?显然不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政府对村民自治有指导、支持和监督的职责和义务,对于村民自治组织的规定与法律相违背的,乡镇政府有义务责令村委会改正。乡镇政府可以责令村委会恢复有关村民的资格,要求村委会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对坚持不改正的村支书可以撤职,村主任可以建议村民罢免和重新选举。显然,乡镇政府有大多的行政资源来责令村委会改正错误,关键是要看乡镇政府愿意不愿意作为。

 目前,对于村民自治事务和村集体组织成员的选举,某些乡镇政府正在走两个极端。一个极端是某些乡镇政府完全无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不将村委会当作村民自治组织,还是像过去一样,将村委会当作下属组织,大肆地干涉村民选举和村委会事务,使得村委会充满浓厚的政府色彩,引发村民的不满和诱发腐败和权力滥用的种种问题。另一个极端是,某些乡镇政府对于村委会明显侵犯村民的权利的事情,以属于村民自治事务为由,置之不理,任由违法行为肆虐。这里面,仍然可以包藏着某些官员的祸心,因为,以村民自治事务为由,任由村委会将政府交办的事情推销下去,政府官员又可以推卸责任。春城镇城郊村委会推销的新农合事情,恐怕也是由当地乡镇政府安排下去的,镇政府如果否决城郊村委会开除村民资格的决定,政府怕搬走石头砸自己的脚吧!所以,只好任由村委会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否则如何解释政府不下大力纠正村委会的决定,护犊如此情深呢?

 所以,对于村民林欢被剥夺村民资格和被剥夺选举权之事,我们必须“擒贼先擒王”的原则,要紧紧盯着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展开监督,要求政府及时纠正村委会的错误。而对于目前在村民自治问题上的乱象,我们则要紧盯政府的越位和缺位的两个方面,这看似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但却都反映了政府权力的错位,最终将让村民自治不能向健康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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