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救妻”适用缓刑才能体现情与法交融
杨 涛
为给身患尿毒症的妻子做透析,41岁的北京男子廖丹伪造医院收费单据,4年骗取北京医院透析费17.2万余元。7月14日,廖丹表示广东企业家陈利浩为他汇款17.2万元,他将于下周一到东城法院退赔全部涉案款项,期望获得法院轻判。7月13日,廖丹已将网友捐赠的3.5万元交到东城法院退赔。(《新京报》7月15日)
廖丹的案情,舆论由对社会救助机制的反思转而讨论廖丹本人该承担什么样的刑责,一种观点认为,对他应当处于缓刑,这并不算“法外用刑”;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即使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以及情理的成分,法官也只能在3至7年进行量刑,最低不得低于3年,从法理上讲,本案没有适用缓刑的法定理由。那么,对廖丹能否适用缓刑呢?如果适用缓刑,合法、合情、合理吗?
能否对廖丹适用缓刑,恐怕还得先看对他处以缓刑是否在法律范围内。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廖丹诈骗数额达到17.2万余元,属于数额巨大,按照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刑法也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这说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缓刑,而以廖丹的犯罪数额,最低也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所以,如果对廖丹适用缓刑,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之内。
但是,对廖丹适用缓刑,还必须看他是否应当在最低幅度内量刑,以及是否具有适用缓刑的基础。廖丹虽然私刻了公章、伪造医院收费单据,诈骗了医院的透析费,但确实是为了救人而被迫无奈,其主观恶性不大。在案发后,他对自己的行为也多次表示后悔,还在社会人士的关心帮助下,筹集了钱来退赔,这表明他也有悔改表现。因此,对他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处以最低程度的刑罚---有期徒刑三年,是有法律依据的。另外,像他这种犯罪是由于特殊背景之下诱发的犯罪,如今,廖丹已经案发,社会人士也进行了爱心捐款,他不太可能再重新进行此类犯罪。再加上,他家里有病妻和未成年的孩子需要照顾,因此,对他适用缓刑(例如判三缓五)具有缓刑的法律基础和符合人性化的要求。
而且,某种程度上讲,也只有对廖丹适用缓刑,才能摆脱情与法内在的激烈冲突,达到情与法的交融,让普通人感受到正义。一方面,从法律上讲,无论出于什么动机,即便是善的动机,但是廖丹私刻公章、伪造医院收费单据,诈骗医院17.2万余元,对于医院和社会来说,却是一种“恶”,且他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如果不用刑罚处罚,则有违法律尊严,也无法让这种“恶”在社会层面上得到否定。另一方面,
如果因此而对廖丹处以重罚,则与普通人的道德情感不符,让人感觉法律太残忍,同时,也无法达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因为他的犯罪是特殊情形之下的犯罪,对他重罚也阻止不了类似的人们走向同样的犯罪道路--正如对饥饿至极的人盗窃食品处以重罚,也难以阻止同样饥饿至极的人再次盗窃食品。
所以,既对廖丹处以刑罚,在法律上予以否定,又对其适用缓刑,从轻处理,才能在情与法的冲突中找到出口中,才能达到情与法的交融。当然,有人问,既不重罚,又无法阻止同样的犯罪再次发生,那我们该怎么办。这一问题的答案,我认为是,我们必须正视法律本身的短板,法律可以在事发后处理事情,却对许多社会问题束手无策,比如廖丹诈骗透析费的问题,这涉及到医疗体制问题,对贫困公民救助问题等等,这是法律无法承受之重,指望法律来毕其功于一役,无疑是南辕北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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