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假如有这些反家暴措施,花季少女还会轻生吗?

(2012-07-13 09:32:00)
标签:

杂谈

假如有这些反家暴措施,花季少女还会轻生吗?

                          杨 

7月8日下午,一名13岁的女孩从青岛市市南区一座商务楼的7楼跳下身亡。这个名叫孙正雯的女孩自杀前留下三页遗书,称因为不堪忍受父母长期的家暴,决定结束自己的生命;这个女孩还留有一页遗嘱,希望死后捐献遗体,“能捐的都捐了。”(大众网7月11日 )

   尽管时光不可逆转,如花年齢的少女已经离开人世,事情无法再假设,但是,我仍然愿意做一个“马后炮”,作一些假设。

假如孙正雯在受到家暴后,能及时找到相应的民间组织,民间组织一边收容她,一边报警;或者,孙正雯的邻居、老师、医生等负有举报家暴的义务,当他们发现孙正雯时能及时报警。而警方能迅速介入,如果发现情节严重,就将孙正雯的父母送上法庭接受法律制裁;如果情节达不到刑法制裁的标准,则要求法庭对其父母的监护权进行审查,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由法庭剥夺他们的监护权,如果情节不是特别严重,则暂时剥夺他们的监护权,将孙正雯送到临时监护场合,待她的父母有悔改表现后,再让他们行使监护权。有了这些假设,孙正雯会如此在大好的花季年齢轻生吗?

 遗憾的是,现实的情形是,孙正雯从小到大,父母只要稍有不满就会对自己拳打脚踢,曾经在冬天因为“做作业做得晚让我光着腿在水泥地上跪了一夜”,女孩的妈妈还在她的膝盖下放了许多碎玻璃渣。在漫长的家暴期间,孙正雯既没有找到相应的组织求助,也没有领居和相应的人士进行救助,警方和其他社会团体更没有主动介入,只有老师曾经打电话警告过他父母而已。而我们的法律,似乎也是空白无力,刑法规定的虐待罪,不过是一个自诉案件,如果不是被媒体报道,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司法机关通常并不会主动追究父母的责任。民法通则虽然也规定了可以进行监护权的变更,问题在于,一个未成年人,他如何提起诉讼,谁来接管他的监护权,他不靠父母又能靠谁生存?

 不过,有人马上会问了,既然法律没有规定,那么我提出那些假设,不是显得太不现实,太娇情了。是的,我们现在的法律没有规定,并不等于我们的不规定是合理的,因为,这些东西实行起来并不难,更何况,有他山之石,何难之有?

       比如,借助社会的力量来防止家暴并不是一件新鲜的事情。在香港,就有一个“防止虐待儿童会”,这是一个倡导儿童权益保护的民间社会组织,他们针对虐待儿童、疏忽照顾儿童等情况,提供了热线、调查、个案跟踪、小组辅导及公众教育等服务。美国有强制报告制度,老师、社工、医生、护士、邻居等如果发现虐待儿童的事件必须报告,若知情不报被发现一样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公权力预防家暴和救助儿童方面,其他国家也有经验可循。例如,在英国,警察接受举报调查确定父母确有虐待行为后,就会通过法律剥夺他们的监护权, “相关部门对父母进行惩罚后,会进行一段时间的考核,直至其被确认没有伤害孩子的可能,才能将孩子领回家,否则一辈子都可能见不到自己的孩子。”在美国,一旦发生家暴,法院可以限定在什么时候、在什么情况下父母可以看望他们的孩子。法院将保留这个案子直到儿童回到家中并且被认为安全,或者将儿童永久地安置在一个新的安全的家中。

      在司法救助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对于家暴也是相当重视。在香港在司法追究方面,对未成年人负有管养、照顾责任的人,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未成年人,而导致其受到不必要的痛楚或健康损害,包括没有为该未成年人提供足够的食物、衣物或住宿的,均属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在挪威,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者提起诉讼。

      今天,我们之所以针对孙正雯的离世,还须作出种种假设,那就是在于我们制度与法律的不完善,我们主观并没有重视家暴问题,没有将家暴提到议事日程,一部《反家庭暴力法》迟迟不能出台,这正是孙正雯事件给我们最大的启示!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