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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恶意欠薪,立法须与时俱进

(2012-05-17 17: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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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打击恶意欠薪,立法须与时俱进

杨 

记者日前从广东省检察院了解到,全省检察机关多个基层院在办理恶意欠薪案件中发现恶意欠薪行为难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处罚。据统计,2011年以来,广东检察机关批捕涉及恶意欠薪犯罪案件仅有15件15人。该省检察机关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办理该类犯罪案件存在难题。(《南方日报》5月16日)

恶意欠薪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去年以前,人们总是认为症结在于对恶意欠薪的行为处罚不力,呼吁恶意欠新入罪。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欠薪终于入罪了。这一罪名的设立虽然对无良老板有一定震慑作用,但是,却没有人们想像中的那么有效,看来,立法面临新形势,也需与时俱进,补充和完善相关规定。

  目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来打击无良老板难点,主要在于没有“数额较大”、“严重后果”“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具体适用标准,造成司法机关无所适从,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欠薪的同时实施的合同诈骗、票据诈骗、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行为,按照涉嫌的相关罪名定罪。

虽然,广东惠州市惠阳区法院在去年12月宣判一起建筑领域逃匿欠薪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但此案对于其他地方并没有指导性,各地的处理还是各不相同,例如深圳警方联合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经过研究协商,对“数额较大”的理解,暂定为10万元。而最高法院的一个征求意见稿中对“数额较大”规定是: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在5000-3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5万至30万元以上的。至于什么是“严重后果”,各地的理解更是五花八门。因此,加紧制定相关司法解释,让司法机关有法可依,显得十分迫切。

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来打击无良老板另一个难点,以此罪对无良老板定罪需要以“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为前提,如果劳动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司法机关也很难查处无良老板; 此外,司法机关查处无良老板时,他们听到风声,往往事先就会销毁财务会计账册、财物会计报告等书证材料,给案件的取证带来极大困难。这些都需要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加大打击力度,立法可以规定,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经常巡查,及时预警,对于发生欠薪行为的,及时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如果预防和打击不力,产生严重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同时负有及时保全相关证据的义务。

再一个问题是,应对欠薪问题,恐怕不能只着眼于事后惩罚,特别是指望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罚,来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个问题。对于恶意欠薪的问题,立法可以考虑规定事先的防范措施。例如在许多地方已经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就起到一定的效果:建筑企业在施工前,按照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施工企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当施工企业拖欠工资行为时,从账户中取钱给工人发薪水。对于其他企业,也应当规定建立欠薪风险防控基金制度,由企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纳欠薪保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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