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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房贷事件必须迅速刑事立案调查

(2011-09-14 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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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冒名房贷事件必须迅速刑事立案调查

          杨 

山东省单县一些中学老师,从来没有买过房,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办了房贷,有的还背负着不止一笔房贷。因为还贷不及时,有人甚至有多达几十次的不良还贷记录。原来在2001年12月到2006年3月期间,单县五中利用218名老师的名义,先后从单县工行贷出了344笔总计1809万元的个人住房贷款,用于归还学校欠款。(中国广播网9月8日)

 从没有买过房,却背负上不止一笔房货,这用“飞来横祸”来形容是一点也不过份。然而,类似于单县老师们的遭遇在全国各地却经常出现,武汉居民罗新华也突然冒出莫名房货,经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市省直支行核查,居然有百余人被冒用信息贷款。但这些事情大多不了了之,像单县老师们的遭遇,银行仅对贷款经手人罚款2000元了事,而当年学校的负责人、房管局相关人员却毫发无损,老师们为抹去这房货与银行不良记录仍然是求告无门、四处奔走。

 然而,实际上,这种冒名向银行货款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民事纠纷和违纪的范畴,涉嫌刑事犯罪了,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必须迅速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立案侦查,还当事人一个公正,以维护公共利益。

  首先,学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能涉嫌货款诈骗罪。货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单县五中的相关人员利用虚假的房产证,编造虚假的货款理由,向银行抵押贷款,将钱骗出而后用于归还债务,他们在主观上可能存在非法占有银行货款而不想归还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骗取银行货款的行为,可能涉嫌货款诈骗罪。

  当然,即便是不能查明单县五中的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也就是说,他们只是欺骗手段骗出银行的钱,但并不是想将钱占为已有,而是会归还,那他们也涉嫌骗取贷款罪。所谓骗取贷款罪是指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证明文件等手段获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也就是说,只要用欺骗的手段骗取银行货款,情节严重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检、公安部的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都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单县五中的相关人员利用虚假的房产证,骗取了银行1809万元,理应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其次,银行的相关人员同样涉嫌刑事犯罪。如果他们明知单县五中相关人员是要进行货款诈骗或者骗取贷款,而为他们大开绿灯,则是共犯,涉嫌货款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罪。如果他们没有与单县五中相关人员合谋,那么他们不认真审核,放弃监管,随意放货的行为,则涉嫌国有单位人员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

 再次,房管局相关人员也涉嫌刑事犯罪。如果他们明知单县五中相关人员是要进行货款诈骗或者骗取贷款,而为他们办理假房产证,则是共犯,涉嫌货款诈骗罪或者骗取贷款罪。如果他们没有与单县五中相关人员合谋,那么他们不认真审核,放弃监管,随意办证的行为,则涉嫌玩忽职守罪或者滥用职权罪。

  我建议,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及时对此事立案侦查,通过刑事侦查手段,来查明真相,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如此,才能解决那些受害老师们的后顾之忧,因为,刑事手段有利于更完整地搜集证据,可以免除他们搜集证据和诉讼之劳,更能迅速地消除房货记录和要求赔偿损失。其次,通过刑事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杀一儆百,有利于防范今后其他人铤而走险,危及金融安全。最后,最重要的是,通过刑事调查,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免得公民们坐在家中,突然来一场“飞来横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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