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ATM机前“捡钱”负刑责 :别让“标题党”牵鼻子走

(2011-07-14 18:47:16)
标签:

杂谈

ATM机前捡钱负刑责 :别让“标题党”牵鼻子走

 

                      

 

两个月前,在杭州打工的张青到银行给家里汇款时,发现自己还没插卡,按键时ATM机就自动吐钱,接连摁了六次之后,取出来的10500元却成了烫手山芋。两小时后,他就向警方自首。只是,因为过分慌张,他又把钱弄丢了。尽管事后张青用自己的钱归还失主,但是,他还是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杭州江干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日早报》713日)

     这则新闻在众多门户网站冠以“男子ATM机前‘捡钱’后自首还钱仍被刑事处罚”的标题,一时间,网络舆论汹涌,许多网民为张青喊冤,认为他比广州的许霆还更冤,因为许霆案发后没有投案自首,而他却在取钱后二小时就投案自首,并且还主动退还了钱,怎么就要被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了呢?

     但我要告诉网民的是,“标题党”害死人。如果说张青果真是没有插卡,而ATM机出了故障自动吐钱,那么,张青就跟许霆案有些类同,但实际情形并非如此。报道说:“张青走到ATM取款机前,刚准备拿卡出来,突然发现ATM机的页面并不是以前经常看到提示插卡的页面,而是显示有取款查询余额退卡等的页面”,这时,他按“取款”取了二千元,可以说,此时他是不知情,他的行为是不当得利,但接下来的第二次取500元钱后,他“查了下余额,发现账户显示里面有6万多元。这时,他突然意识到,可能是前面的客户把银行卡给忘在ATM机里了。”这时候,他的性质与许霆的完全不一样了,因为他已经知道是其他客户遗留下的卡,所以导致了ATM机会吐钱。但他一不干、二不休,又取了四次钱共计8000元,这完全是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了。

      所以,张青的行为并不是“捡钱”,而是骗钱了。“捡钱”,那是根本没有操作ATM机,而机子出了故障自动吐钱,而骗钱则是明知他人的卡遗留在了ATM机,还主动通过操作ATM机,按取款和取款金额的键,来达到骗取银行钱的目的。根据20085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张青这种行为相当于ATM机上捡到别人的卡,又冒用别人的名义在机子上操作取钱,当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网站将这一新闻冠以“男子ATM机前‘捡钱’后自首还钱仍被刑事处罚”,是在误导网民了,因为,“捡钱”不过是一个道德范畴的问题,而骗钱则是属于刑事法律的问题,两者相距十万八千里。当然,网站在“捡钱”中也打了双引号,不过,对于今天习惯于快餐消费的网民而言,他们那有耐心看完全文和体会双引号的含义呢?实际上,我们看到报纸原来的标题并不是如此,而是“ATM机‘自动吐钱’ 年轻油漆工成为杭州版的‘许霆’”,报纸上这个新闻标题同样有“标题党”之嫌,其一,ATM机根本就没有“自动吐钱”,是张青自己操作之下吐的钱;其二,张青与许霆还是有重大区别,许霆取钱是因为ATM机出了故障,而张青的取钱,机子并没有出故障,是明知别人的卡遗留了机子上,通过他的操作来获取钱。

 当然,张青及时投案自首和归还钱的行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并不成为他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这里,我倒想提醒媒体的是,“语不惊人死不休”是媒体惯常的手法,但标题必须得切合文章本意,千万别用过于惊怂而又不切合文意的标题来吸引人们的眼球,这既浪费了读者的表情,更可能引发舆论审判,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