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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家鑫”案到底会树立什么样的标杆?

(2011-07-14 18: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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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赛家鑫”案到底会树立什么样的标杆?

                                杨 

        两年前,云南男子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幼儿,次年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但今年3月,云南高院因其有自首情节改判其死缓,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的“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的言语更是引起轩然大波。7月13日,记者致电受害人的哥哥王家崇,他表示家人仍没有放弃上诉,目的就是让凶手改判死刑立即执行。(《青年时报》7月14日)

   ,即使今天审查结果并没有出来,但公众已经从云南高院先前的表态,嗅出一丝不安。云南高院表态称,高院对于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 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甚至说 “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这话或许没有错,10年以后或许我们国家法律上废除了死刑,那时杀死10个人也不判处死刑,那回过头来看,李昌奎杀死二个人不判处死刑也没有什么了不起。当然,也可能相反,10年以后,也许我们观念和立法也没有进化到那么快,杀死一人也要判处死刑,谁知道呢?不过,重要的问题在于,我们不是生活在过去,而不是生活在将来,我们是生活在当下。如果用过去或者将来的标准来评价今天的案件,而明显置当下的法律于不顾,这样的明显司法不公,这个案子会如田副院长所想像的成为一个文明、进步的标杆与典型吗?

         且看云南高院改判的理由之一,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是的,通常家庭、邻里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由于往往双方都有过错,且往往是激情杀人,在适用死刑要慎重,但并不等情节特别恶劣的不应当适用死刑。罪犯千里迢迢返乡,寻衅报复,对女孩先奸后杀,这本已属于极为恶劣,这种先奸后杀的行为,那里是通常邻里纠纷所做的“激情杀人”;更重要的是,李昌奎又残忍摔死跟他纠纷毫无关系的3岁幼儿。正如有学者所说,此案“充分暴露了犯罪人近乎疯狂的报复心理和人类最基本怜悯之心的缺失。”因此, “综合全案,犯罪人的犯罪手段已经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按照刑法的规定,其应该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原则上不能考虑判处死缓。”

      至于自首和积极赔偿,理由更不成立,自首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也可以不从轻、减轻,积极赔偿也只是酌情从轻,问题在于,他的罪行如此严重,即便自首也不能从轻,至于积极赔偿,并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认可和原谅,更不成为理由。现在,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还抛出一个理由,说“法律不是苛刻到1+1=2那种情况,否则就成了概念法学了。” 这意思是说,法律并不是算术游戏,杀死二个人也不能成为判处死刑的理由。我就不明白了,盗窃和贪污都以数额计,数额大肯定量刑重,杀人案件和伤害案件往往伤害和杀人的人数是衡量情节严重的重要标准,我倒要问,杀死一人和杀死二人能一样量刑吗?那都一样了,犯罪分子不就多杀一些人吗?

          田成有还用限制和废除死刑的观念为他们的判决辩护,“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我本人也主张限制死刑适用,对于一些案件,即便是杀了人,也不一定要判处死刑,在司法上贯彻“限制死刑”的理念,但是,李昌奎案绝对不是一个合适的案件。那么多杀害了一个人的案件(如药家鑫案)也判处了死刑,李昌奎如此残忍地杀害了二个人,他凭什么可以逃脱死刑呢?难道只要提到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只要质疑法院不判处死刑不正确,都是“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然而,死刑还没有废除呢?限制死刑应当寻找那些能为民众所接受的案件,一步一步地进行,像李昌奎案判处死缓,反而让人们反感限制死刑的理念。

        如果李昌奎案复查后还是坚持原有的结果,我相信即使是10年后,它也不会成为一个限制死刑的文明、进步的标杆与典型,反而,它会因为对当下的法律的破坏和违反,成为一个同种情形不同判、破坏法制统一、司法不公正的标杆与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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