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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检回归地方,“公权去企业化”仍须不断强化

(2011-03-14 21: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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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铁检回归地方,“公权去企业化”仍须不断强化

                      杨 

3月12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北团全团会后接受采访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介绍说,铁路运输检察院划归地方的事已经获中央批准,“目前正在部署落实”。目前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财权、人事权以及业务指导关系均归铁道系统。(《新京报》3月13日)

  从2003年,铁路启动主辅分离改革,决策层定调铁路系统实行公检法剥离起,至今已经整整8年时间了,这8年时间,有关铁路公检法从铁路分离改革可谓历经波折。如今,铁路公安的分离终于已经平稳地进行,铁路检察、法院回归地方的工作也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就透露说,“今年6月底前,要全部完成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的回归。”这或许意味着企业办司法的最后的堡垒将迎刃而解。

 众所周知,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的任免,需由相关铁路党组进行审批,两院办案经费、工资等一切经费开支也由铁路局承担。财权、人事权的不独立,使得铁路司法演变成了“儿子审老子”,这使得司法的公平、公正受到很大的影响,司法公信力为人诟病。然而,企业办公检法的现象却不是铁路系统所独有,以往,在林业系统、交通系统甚至以中石油、中石化和东风汽车都曾有过办公检法的经历,这些年,通过一系列的改革,才逐步将公检法从这些企业中分离出来。这表明,随着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我们对于公权的属性认识不断深化,同时不断地满足民众对于公权特别是司法公权行使须公平、公正的诉求。

 在市场经济中,所有的市场主体地位都应当是平等的,无论国有企业、私有企业或者公民个人,都不能享有凌驾于他人之上的特权,更遑论管理社会的公权。公权特别是司法公权在市场中,不能作为市场竞争的参与者,而只是中立的裁决者、守夜人,公权的职责是确保参与市场竞争的各方都平等地遵守法律,在公平之下进行竞争。铁路等国有企业内办公检法,实际上是企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如此势必破坏公平竞争,破坏市场和法治建设。作为计划经济之下产物---企业办公检法在新的形势下,理应摒弃。

    随着铁路公检法回归地方,应当说,企业办公检法的现象基本上已经终结,但并不表明我们可以毕其役于一功。因为,企业办公检法体制的终结并不表明公权去企业化的已经终结。事实上,在今天,许多地方,虽然公权包括公检法在内的人事、财政已经脱离了所在的企业,但公检法仍然等公权机关仍然驻在在企业内,单独形成系统,公检法机关与驻地企业仍然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甚至企业的一些福利也少不了驻地公检法的一份。这就难保驻企业的公检法在执法、司法中袒护所在企业,以企业“大局”为重,作出损害法律而有利于企业执法和司法行为。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是,在《看守所条例》修改中,有学者就提出驻看守所检察室监督软弱无力的问题。驻公安局看守所的检察室尚且存在软弱无力的问题,何况那些驻企业的公检法呢?此外,在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甚至当地的市委书记兼任企业的老总现象仍然存在,“公权企业化”的思维根深蒂固可见一斑。

  铁路公检法回归地方,企业办公检法一去不复返,这是一件大好事,但是,如果我们的公权机关不从体制和认识上根本上去除“公权企业化”的思维,公权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的目标就不能实现,法治建设就仍然不能大踏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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