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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搀扶老人风险基金”重在通过诉讼重建匤扶司法规则

(2011-03-10 17: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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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搀扶老人风险基金”重在通过诉讼重建匤扶司法规则

              杨 

 

老人跌倒在地,因怕承担责任没人敢上前将老人扶起,几度引发社会讨论。近日,民间公益网站筹建“搀扶老人风险基金”,意在探索一条解决之道,基金将为勇于搀扶老人却被冤枉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必要时还会提供经济帮助。(《广州日报》3月7日)

“鼓宇案”后,搀扶跌倒的老人成为一种巨大的风险,以致全国出现好几起老人跌倒无人敢扶导致老人死亡的事件,社会呼吁要培育一种扶助幼老的美德的氛围,深圳就为此重奖了两位主动扶起跌倒的老太太的少年。我以为,民间公益网站筹建“搀扶老人风险基金”,是一件大好事,通过民间的力量来弘扬正气,减轻那些搀扶老人见义勇为的公民的风险,让社会上更多的人敢于站出来做好事。

 老实说,“搀扶老人风险基金”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在于,基金设立的目的为帮助那些“勇于搀扶老人却被冤枉者”,但到底谁才是“被冤枉者”,恐怕很难确定。那些有明显的证据证明他并没有撞人却去搀扶的公民,那当然是“被冤枉者”,但是,许多情形下,却是双方各执一词,没有其他证据,或者证据旗鼓相当,难以认定是否存在被撞的事实。这种情形下,基金会要不要提供援助,我认为是要的,为了让更多人的消除顾虑,敢于挺身而起,基金会那怕援助了真正的撞人者,也要伸出援助之手,这是为了弘扬正气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那些有明显的证据支持是“被冤枉”,只是因为无钱或者没有精力打官司的人,“搀扶老人风险基金”为提供法 律上的援助,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这不应当是“搀扶老人风险基金”的重点。我想,“搀扶老人风险基金”还应当将援助的重心前移,就是要通过提供法律援助、金钱补偿等方式,鼓励当时在场的证人出庭作证。基金会应当声明,在公民挽扶老人出现争议时,证人如出庭作证的,基金会提供法律援助和金钱补偿,消除证人的后顾之忧。

 但是,我以为,“搀扶老人风险基金”最大任务应当在于,通过诉讼援助那些“被冤枉者”,特别是那些并没有明显证据证实是非,争议性很大的案例,通过改变司法上裁决规则,甚至促进法律的修改与完善,帮助他们在法律上寻找到一条救济途径,从而彻底地从法律上来解决这些“被冤枉”的问题,根本上扭转人们不敢挽扶跌倒的老人的问题。

众所周知,法律和司法判决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功能。不敢挽扶跌倒的老人的风气的形成,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鼓宇案”等案件的判决,这些判决的结果事实上提示许多公民,如果你无法证实你没有撞倒老人而挽扶了他,却你可能被判处负有赔偿责任。在这一判决的指引之下,人们害怕今后在挽扶跌倒的老人时,无法证明自己没有撞人,害怕被法院判处负有责任,因此,他们面对老人的跌倒时胆怯了。因此,我以为,如果能通过诉讼来改变法官判案的规则或者推进法律的修改,其意义远远大于对于个别“被冤枉”公民的援助。

 回到“鼓宇案”和“李凯强案”等众多引发争议的案件,其中有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比如在双方各执一词时,证明撞倒的事实是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是挽扶的一方还是跌倒的一方,现在看来,更多的举证责任似乎在挽扶的一方;双方都有证据,且证据相反时,法官要采信一方的证据到底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法官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采用“常识”“推理”来断案。这些似乎问题在理论上也有阐述,但实际在遇到此类案件中,却争议极大,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这些疑问,正是需要在一个个案件中进行厘清,进而推动立法,如果“搀扶老人风险基金”以此作为援助重点,并为之攻坚,则功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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