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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该撤消囚笼,让被告人与辩护人坐在一起吗?

(2011-03-14 21:36:24)
标签:

杂谈

法庭该撤消囚笼,让被告人与辩护人坐在一起吗?

 

                                 杨 

 

 

3月12日上午,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在审议“两高”报告发言时,反思赵作海案和“天价高速费”案,倡言“有错必纠”,称不能像鸵鸟一样。他否认省高院在问责平顶山市中院时越权,建议法院系统在司法政务领域实行双重领导,并建议刑案被告人开庭时和辩护人坐在一起。(《京华时报》3月13日)

 我特别注意到张立勇院长关于让被告人开庭时和辩护人坐在一起的建议,他认为要“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让被告人和辩护人坐在一起参加庭审,并用纸和笔进行记录。”“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该让被告人享有不戴械具参加庭审的权利,撤销法庭中间的囚笼,让被告人和辩护人坐在一起参加庭审,让他们可以交流。”

 在庭审中体现“无罪推定”的原则,体现“人性化”的关怀,法庭的确还可以做很多,比如让被告人不穿囚衣而穿便服出庭,比如让被告人享有不戴械具参加庭审的权利。这些都可以体现法官在庭审之前,不将被告人当作罪犯,不对他进行有罪推定,而对其更为人性化的照顾。但同时,庭审中的“人性化”措施也不可过度,必须在人性化与注重法庭安全中平衡。

  就张立勇院长的建议,我认为他关于“让被告人和辩护人坐在一起参加庭审,让他们可以交流”的建议的确非常具有新意。长期以来,我们让被告人与辩护人在法庭上各处一方,彼此并不能交流,事实上,这不利于被告人的辨护权的实现。因为,被告人与辩护人的交流,是被告人的辨护权的重要体现,只有充分且私下地交流,被告人及辩护人才能准确地把握辨护方向,从而找出问题的症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以往我们只注重于被告人与辩护人在庭审前的交流权,被告人与辩护人可以在看守所进行交流,但在法庭上,却是将两者各处一方,无法进行充分交流和私下沟通。而实际上,在法庭上的交流也同时十分重要,因为,法庭上的形势千变万化,完全可能出现被告人与辩护人事先没有预料到的情形,这就需要两者及时交流来进行应对。

但是,既让被告人不戴械具,又去掉囚笼,让被告人和辩护人坐在一起,我觉得这个应当十分慎重。从人性化和无罪推定角度上讲,这样的做法当然没有问题,而且更让被告人受到尊重。但我们必须要考虑到现实因素,这就是法庭安全的问题。在我们国家,在法庭上多次发生被告人当庭脱逃或者伤害他人的事件;2005年,在美国亚特兰大富尔顿县法院内,甚至发生一起等候审判的犯罪嫌疑人抢法警的枪并枪杀法官的恶性事件。这一切提醒我们,人性化对待被告人很重要,但保障法庭安全也同等重要。尽管被告人没有真正认定为有罪,但大多数人被告人都可能被认定为有罪,有些甚至是穷凶极恶、屡教不改的亡命之徒,以他们的能耐,完全有可能在戒备森严的法庭中逃脱或者干出些意料之外的事情来,我们不可不加以防范。

因此,我的观点是,既要保障被告人与辩护人的交流权,又要防范法庭安全事故,因此,不妨可以考虑不给被告人戴械具,但应当站囚笼里,囚笼可以不放在法庭中间,而是置于辩护人旁边,便于其进行交流,也可以用笔和纸进行记录,但法警也应当站在囚笼旁边,这样既可以保障其交流权也可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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