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0万美元赔偿与“三聚氰胺”的阴魂不散
杨 涛
据美国媒体12月14日报道,美国马萨诸塞州一个陪审团当天裁定著名烟草公司罗瑞拉德公司向一位去世女烟民的家庭赔偿7100万美元(约4.7亿元人民币),理由是该公司数十年前曾用香烟赠品引诱当时只有9岁的她吸烟。(《武汉晚报》12月16日)
赔偿7100万美元,如此令人惊愕的数字,这不是敲诈勒索吗?可是,在美国,像这样的诉讼却是层出不穷呢,虽然数字并一定都是这么高。1992年,史戴拉因为不小心打翻麦当劳的咖啡烫伤了大腿,将麦当劳告上法庭,获得64万美元赔偿;2007年,美国一陪审团作出决定,要求麦当劳给一名女性高达610万美元的赔偿。该妇女在某家麦当劳快餐店的办公室被强迫脱衣搜身。
这事要撂到我们这里,甭说是赔偿7100万美元,你要是用这个数字去公司提出要求,你就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要是你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又向政府机关施压,可能就构成“敲诈政府罪”。这事不是我编造出来的,大学生黄静购买了价值2万多元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后,刚开始使用便接连坏了两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她以向新闻媒体曝光此事作为谈判砝码,向华硕公司提出高达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结果可想而知,500万美元没有要到,人倒是先进看守所了。
为什么同样的事情,在不同的国家却截然不同的结局。这首先在于,美国有惩罚性赔偿,这种损害赔偿金不仅是对原告人的补偿,而且也是对故意加害人的惩罚。这种惩罚性的赔偿意在对加害人的额外惩罚,来防范加害人以后再作出类似的行为。我们传统上并没有“惩罚性赔偿”的观念,我们最多就是“填平式”的赔偿,你购物、消费遇到伪劣产品,损失多少,法院就判处赔偿你多直接损失,甚至连间接损失都不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后,规定了“双倍赔偿”,不过,就是连“双倍赔偿”走得也是步履维艰,一个“王海”一路跌跌撞撞地走来,还经常被法院判决认定不属于“消费者”,不能适用“双倍赔偿”。《食品安全法》更进了一步,规定了“假一罚十”,不过,要想百倍、千倍甚至万倍的“惩罚性赔偿”,那还是根本无法想像。
美国的惩罚性赔偿之所以能赔偿出一个又一个“天价”,还跟他们的司法制度有莫大的关系。美国是当今世界在民事诉讼中有陪审团的极少数国家之一,陪审团在这种损害赔偿案件中,通常以普通人的思维,站在受害者的角度出发,倾向于惩罚那些依据财势而欺凌消费者的大财团。在我们这里,是由职业法官来审理这些损害赔偿案件,法官属于精英阶层,并不能与普通“必同此心”,更多考虑到利益平衡,甚至是关心企业的发展来判决。更何况,由于司法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党政的现实,每个职业法官后面都站着一个追求GDP行政长官,他能作出天价惩罚性赔偿吗?
美国曝出一个又一个“天价赔偿案”并非没有负面作用,一些高额赔偿让为企业埋单的保险公司不堪重负,将相关费用转嫁给消费者。一些州也在完善民事诉讼程序,防范“轻浮诉讼”。但是,这种“天价赔偿案”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在史戴拉对麦当劳案后,麦当劳咖啡杯醒目处出现“小心烫伤”提示,咖啡温度也降到了70摄氏度左右。而今天,美国商品的提示甚至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一个婴儿车上写道“注意!折叠婴儿车前必须先把孩子抱出来!”,一部手机的提示为:“不要把它放在微波炉里烘干”,一种便携马桶座圈的包装盒上甚至写着“不可用于移动中的车辆”。但是,在“三鹿奶粉”事件后,有关部门制订的标准是,死亡患儿赔偿20万元,重症患儿赔偿3万元,一般结石患儿赔偿2000元。各地患儿家属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几乎折戟沉沙,无一能得到高额赔偿。其结果是,2008年,“三鹿奶粉”等许多企业曝出“三聚氰胺”丑闻,遭受有关部门查处;2009年,上海熊猫公司和陕西金桥公司再发现生产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今年,在湖北远山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乳酸玉米奶中,再发现三聚氰胺含量严重超标。“三聚氰胺”的阴魂不散,不知还要折磨国人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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