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丝钉死”:须反思违反程序为何成习惯
杨
涛
12月8日,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大武乡二中校长刘红伟,在接受县检察院调查期间死亡。当地官方初步认定是自杀,家属提供的照片显示死者手腕、颈部、背部有多处伤痕。12月15日,商水县纪委书记陶卫东称,此案正在调查,他杀还是自杀有待尸检进一步认定。但事发后乡党委书记翟庆平对家属通报称,刘红伟在监护人员睡觉期间在卫生间一颗螺丝钉上自尽身亡。(《新京报》12月16日)
尽管官方留有余地称“他杀还是自杀有待尸检进一步认定”,不过,官方已经初步认定为“自杀”,且乡党委书记翟庆平还进一步地称是“在卫生间一颗螺丝钉上自尽身亡”,估计这个结论要改变也比较难了。如此,十有八九的可能性是,在“躲猫猫”、“洗脸死”、“喝水死”、“上厕所摔死”等各种离奇死法上又将横空问世一种死法“螺丝钉死”。
“螺丝钉死”当然疑点重重,家属就称:刘红伟满身血迹,左手腕断裂五分之三,宽度20-30厘米,颈部有360度的深深勒痕,腹部有一只男性脚印,背负大片淤青。“分明是受暴力致死。”但是,就算是撇开自杀与他杀的争议,我们也会发现,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上严重违法。
其一是,按照有关规定,对于证人,检察机关是没有权力限制其人身自由,对于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正式拘留、逮捕以前,可以进行拘传,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且“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但是,商水县检察院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从12月6日到12月8日一直将其刘红伟扣押在商水县怡和宾馆,限制人身自由接近48小时,其法律依据何在?其二,对于询问证人,法律规定,“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也就是说询问证人只能到证人的单位、住处或者检察院、公安机关,但是,商水县检察院却是将刘红伟带到跟前三个地点完全不相符的商水县怡和宾馆;其三是,即便是刘红伟是自杀,但是在检察人员看管之下的自杀,有关人员也逃脱不了失职、渎职的责任。
“躲猫猫”、“洗脸死”、“喝水死”等一系列事件发生后,中央有关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罪犯的监管,要严格执行法定程序,防范意外事件的发生,并为此建章立制。但是,类似的事件却一再发生,“躲猫猫”后“洗脸死”,
“洗脸死”后有“螺丝钉死”,有关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罔顾上有头命令,违反程序就轻驾熟,制造出一个又一个千奇百怪的“死法”。这到底是制度本身存在缺陷让办案人员有空可钻,还是违反程序办案造成后果的成本远远低于办案成功的收益,让办案人员铤而走险,抑或是有关人员故意要违反程序,好逃避监督,以便为自己刑讯逼供等行为造成恶果时,好制造“躲猫猫”、
“螺丝钉死”之类的借口,我们就不得而知了。
在这种“螺丝钉死”事件中,我们除了要查明后面有关办案人员到底有无“躲猫猫”,查出真正的死因外,恐怕有关部门还得好好反思一下到底是什么让办案人员违反程序成为习惯,千奇百怪的“死法”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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