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判决不容用撤案来规避
(2010-08-23 20:13:39)
标签:
杂谈 |
今年8月6日,被囚9年的王子发被取保候审回到家中。8月20日下午,王子发收到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撤诉的裁定书和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恢复了人身自由。紧接着,当晚王子发又收到广西河池东兰县公安局撤销案件决定书,至此王子发案终于画上句号,蒙冤9年的王子发终于得到彻底平反昭雪。(《华西都市报》8月23日)
王子发虽然得到平反昭雪,但是,以公安机关撤消案件的形式的平反,并没有给他带来真正得到解脱。当初,两级法院大张旗鼓地宣判他有罪,但现在却是以公安机关撤消案件的方式承认他无罪,这不利于彻底恢复他的名誉;更重要的是,他将来申请国家赔偿可能会出现麻烦,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那么,像王子发这种曾经作出过有罪判决最终判决被撤消,又没有宣告无罪,只是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的,到底由那个机关进行赔偿呢?
至于王子发现在面临的国家赔偿的困境,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所以,王子发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是确切无疑的,至于由那个或者那些国家机关赔偿,我希望有关国家机关能尽快协商解决;同时,我也建议,王子发可以同时对东兰县公安局、河池市检察机关、河池市中院、广西高院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