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侯选人见面”:保障知情权,才能激活选举
杨涛
作为本届全国人大审议的第一部法律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于3月8日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在代表审议前,人大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同志作了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在对《草案》的说明中,王兆国提到: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影响选民投票积极性,为增加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建议增加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内容。据此,建议将选举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我以为,这一条款的修改,具有比较大的进步的意义,不亚于平等权条款的修改。
在现有的《选举法》中,对于介绍代表候选人,仅仅作出如下的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因此,在实践中,选民对于代表侯选人的情况,往往只是选举委员会的书面介绍,选民基本上不能与代表候选人见面,了解代表侯选人的情况,而代表侯选人也没有机会来向选民宣传自己的主张,赢得选民的支持---因为,是否组织代表侯选人与选民见面,由选举委员会自行决定,而实践中,选举委员会基本上不组织这样的见面。
选民只能通过书面形式了解对于代表候选人而无法直接与代表候选人见面的方式,大大影响到选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也影响到选民充分地行使选举权。“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仅仅是书面的介绍而没有直接的见面,选民对代表候选人没有直观的印象,不能对其形成全面的了解,而且,因为没有见面,也不能了解他的政治主张,不能了解其竞选代表的诚意和打算。如此,选民就会失去参加选举的兴趣,他们要么根本就不参加选举,要么在选举时胡乱勾票。不但如此,仅进行书面介绍而与选民不见面的选举,对于许多代表侯选人也极为不利。他们没有机会与选民直接见面,就没有机会向选民推销自己的主张,让选民充分了解自己,从而也就无法争取更多选票。
现在《草案》虽然是仅仅将“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但细小的改动,将选举委员会组织见面由“可以”
改为“应当”,却是选民知情权上的一大进步。因为,“可以”只是赋予了选举委员会权力,而“应当”是赋予了选民的权利,选民要求见面,选举委员会就必须安排。这样,只要选民愿意,他们就可以与代表候选人见面,直观地见到代表候选人,全面地了解他们的情况,并有机会深入了解他们的主张。这样的见面会,当然会选民更有兴趣来参加选举,行使选举的权利,并且在实际的行使选举权利时更能准确地选举到自己称心的代表侯选人,更充分地行使了选举的权利。
然而,尽管我们说《草案》的修改,让选民的知情权有了更充分保障,但这种保障毕竟还是有限的。其一,“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这个应“选民的要求”并没有规定要多少选民的要求,才能启动见面的程序,人数要求的太少,可能让选举委员会疲惫不堪,人数要求太多,那么选民要求见面的知情权利仍然会落空。因此,到底多少人数能启动程序,还必须要有专门的规定,防止一些地方设置过高的门槛来限制选民的权利;其二,更重要的是,这种规定,还只是单方面规定的选民的权利,对于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却没有规定,比如代表候选人没有权利要求与选民见面和直接对话,宣传自己的主张和争取
更多的选票。如此,代表候选人就不能充分参加竞选,而选民也缺少了一条对代表候选人知情的渠道。因此,今后,法律的规定还应当加上代表候选人有权直接与选民面,宣传自己主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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