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政府罪”:畸形维稳观生下的怪胎
杨 涛
过去两年,多起农民被指“敲诈”政府案,在河北沧州不断上演。至少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被指敲诈之前,这些涉案人都因个体遭遇的事情,到各部门投诉。他们的家人称有关部门设套后抓人。相关政府部门称,这些涉案人长期在外反映问题,行为过激。去年11月,沧州南皮县的两起“敲诈政府”案在河北省检察院关注后撤销。(《新京报》2月25日)
河南灵宝的王帅,只因为在网上反映当地政府违法征地的事情,就被当地警方以“诽谤政府罪”为由,进行跨省追捕;如今,在河北沧州却更是“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创设了“诽谤政府罪”,用不了多久,大概“伤害政府罪”、“抢劫政府罪”、“绑架政府罪”都将铺天盖地向公民权利砸来。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但是,普天之下,我们听说过因为敲诈普通公民而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的,甚至也听说过因为敲诈公司、企业而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的,但是,从来就没有听说过因为敲诈政府机关而被以“敲诈勒索”被判刑的。因为,敲诈勒索总是要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作为对象进行威胁,政府机关不是自然人,当然不存在“生命、身体自由”之类;政府机关是由公民让渡权利组建,是天然要接受公民的批评与监督,是不存在名誉权的,损害名誉也无从谈起。那么,敲诈勒索政府从何而来?
相对于普通公民而言,政府永远是更为强大,是强势的一方,政府机关不可能惧怕普通公民的威胁、要挟、恫吓,如果公民索取巨额赔偿不成要扰乱政府机关的秩序或者伤害政府工作人员,自然有相应的罪名加以惩处,根本不需要用所谓的“敲诈勒索政府罪”治罪。普通公民事实上是无法威胁政府来获得不当得利,否则这样的政府不是懦弱、无能就是失职,政府怎么能屈服于公民的无理要求呢?相反,如果对公民动辄以“敲诈勒索政府罪”治罪,事实上就是在阻塞公民维权渠道和剥夺了合理的博弈能力,公民提出的任何赔偿要求都可能被政府视为“漫天要价”,从而都被认定为是敲诈勒索政府。在河北沧州,情形就更为荒谬,上访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政府事先一次次地截访,剥夺公民上访权利,并要求公民不上访就给予赔偿,如今,这些上访公民即使提出了更高的赔偿要求,那也是维护自身的上访权利所需,怎么能构成莫须有“敲诈勒索政府罪”呢?
“敲诈勒索政府罪”的横空问世,完全是某些地方政府畸形的维稳观使然。像以“敲诈勒索罪”判刑五年的陈同梅、以“敲诈勒索罪”逮捕的袁中良、刘吉胜等人,他们最大的“罪过”其实不是向当地政府提出高额的赔偿----事实上,在陈同梅案中,当地政府是主动提出给予赔偿,条件是不再上访,他们的真实“罪过”就是不停地上访,触犯了当地政府的核心利益----维稳。维稳是地方政府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维稳本身也是没有错,但是,维稳在地方政府看来却被简化为不要上街游行、不要抬棺闹事、不要越级上访,上访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被视为不稳定。于是,地方政府不断进行截访,将访民从省城、北京拦下就算维护了稳定,而不管访民的正当诉求是否得到满足。他们完全无视消除不稳定要依靠法治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而是让表面上不进行上访视为稳定的本身。甚至,为追求不再上访,他们不惜用金钱收买访民,但是,被剥夺上访权利的访民不断地提出高额赔偿,甚至一些无理取闹的人也趁机提高价码,如此,政府在财力吃紧之时,便祭出“敲诈勒索政府罪”,对访民进行打压。而地方公检法人财物都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维稳又是堂而皇之的最大政治任务,是“公检法三家一起商量”把陈同梅等人“法办”了,也就没有丝毫奇怪了。
当河南灵宝冒出个“诽谤政府罪”,我们批评其滥设罪名,当河北沧州冒出个“敲诈政府罪”,我们又批评其滥设罪名,但是,如果我们不能理解到这些骨子深入的东西,不能消除司法权被地方政府滥用的根子,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大概会有越来越多的稀奇古怪的针对政府的罪名不断地冒出,公民权利将朝不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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