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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法修改当为公民知情权保驾护航

(2010-02-27 01: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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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保密法修改当为公民知情权保驾护航

杨 涛

时隔半年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2月24日第二次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此次修订在诸多方面作出重大修改,涉及到区分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上收定密权、设定保密期限以及取消一审草案中保密部门的行政许可权、调查权和罚款权等。(《新京报》2月25日)

  政府文件和信息保密问题,不仅与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密切相关,而且与每一个公民也是休戚相关,公民举凡工作、生活、经商、诉讼、科研无不涉及需要知晓政府文件和相关信息。保密法的相关规定更为完善和科学,公民的知情权就多一点;而保密法的相关规定粗略和笼统和不合理,公民的知情权就可能大大受到挤压。

  过去的经验无可争议地证明了这一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几年来,之所以没有取得人们所想像的成效,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有关部门用“国家秘密”阻挡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步伐。《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相关政府机关就使用“国家秘密”来千方百计阻止政府信息公开,而且是屡试不爽。有数据显示,2008年某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仅六成申请获批,而在拒绝公众申请的理由中,逾六成是因为事涉“国家秘密”。郑州市规划局批准一家公司在市区道路上设置4000多个停车位,造成市民出行不便。面对着公民要求信息公开,规划部门表示:“规划信息属于秘密”;北大法学院三教授向北京市发改委、交通委申请,要求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总数和资金流向被拒绝,理由也是涉及“国家秘密”;同样,尽管广州市财政局已经应公民的要求公布了财政预算,但在其他城市,政府机关仍然以财政预算是“国家秘密”而拒绝公开。“国家秘密”俨然成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拦路虎”。

  《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助长了相关政府部门的行为。现行《保密法》仅笼统地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规定为“国家秘密”,这种过度宽泛的规定,几乎可以把所有的政府信息都纳入“国家秘密”之中。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的一位官员披露,某市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也加密,足见保密文件的泛滥程度。此外,现行《保密法》对于定密权限也是宽大无边,保密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 这就是说各个政府部门其实是有权定什么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如此,一个乡政府也可以定一个绝密级文件。这就基本上堵塞了公民要求信息公开之路,因为政府机关几乎可以将所有的事情都定为“国家秘密”。

    此次正在审议中的《保密法》草案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保障公民知情权上,都诸多进步。比如,草案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这就对什么是“国家秘密”进一步明确了规定;草案对定密权限进行了收缩,草案规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和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来确定。”这样,乡政府就无权定绝密级文件;草案还对涉密文件的解密进行了规定,避免了政府信息无限期保密,规定除了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不过,从现有的修改来看,《保密法》对于公民知情权的保障还是有限的。《保密法》的修改还应当围绕着在保守国家秘密、保障国家安全和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之间不断地进行平衡,要进一步为公民的知情权保驾护航。比如说,草案可以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一些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如规定财政预算等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另外,能否在人大下面设立一个独立于政府,对定密范围和定密级别进行监督的机构,当公民对于“国家秘密”有异议可以到这个机构寻求救济,法院也可以借助这个机构来判断政府的定密行为是否妥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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