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须平衡电动自行车主的利益
杨 涛
国家标准委12月11日在官方网站先发布一份“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标准”的专家解答后,全文公布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等4项国家标准,并表示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按期实施。标准的发布引起了社会广泛争议。(国际在线12月13日)
很明显,国家标准委在缺乏充分的论证和相关利益群体参与博弈的情形下,就匆匆出台新的标准,显失程序正义,遭到许多人的质疑与反对也是在情理之中的。甚至,连有关执法部门都不支持这种标准,北京交管局相关人士不是称:“这项行业标准尚缺法律支持,《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没有电动摩托车的概念。”吗?
对国家标准委这一新标准的出台反对声中,有两大群体:一是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企业,另一个是电动自行车的车主。目前全国有1.2亿电动自行车保有量,按照新标准,大多数的电动自行车因为“超标”要列入电动摩托车行列。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企业的影响,我们暂且不提,但是,对于电动自行车的车主影响的问题,我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却有话要说。
此前许多评论谈到对电动自行车的车主的影响时,谈到新标准的出台,将让这些车主“上牌、考证甚至还得购买交强险。”严格地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无论超不超标,都属于“机动车”的行列。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电动自行车完全符合法律所下的定义。而驾驶机动车要上牌、办理驾驶证和购买交强险也是由法律所规定,因此,驾驶电动自行车要上牌、办理驾驶证和购买交强险也是天经地义。
我理解一些人对电动自行车上牌、办证的焦虑。因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往往属于城市中低收入的人群,而电动自行车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出行方便,一旦要上牌、办理驾驶证和购买交强险,那么就给他们带来很大的成本和麻烦,那么,他们就可能考虑放弃这一交通工具,从而给出行带来巨大不便。事实上,许多地方的交管部门对于电动自行车也没有要求上牌、办理驾驶证和购买交强险,即使有要求,在实践中也不强制执行。现在,电摩新标准的出台,突兀地将这一问题提出来,让许多人根本接受不了。
一些电动自行车车主的焦虑还在于,电动自行车被当作了机动车,就意味着他们要上机动车道,与汽车这些高速交通工具争道,而这往往意味着他们的安全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姿态。电动自行车即使时速在每小时20公里以上,他们也无法
与汽车相比,在滚滚车流中,受伤是往往是电动自行车。但是,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如果电动自行车特别是一些速度很快的电动自行车在行人道、非机动车道的行驶,他们的速度远远超过行人与自行车,处于优势地位,给行人与自行车带来安全隐患。
再一个,根据国家标准委发布的电动摩托车的定义,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电动自行车,都将纳入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但是,从目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来看,并没有“电动摩托车”的概念,因此,交管部门无法对“电动摩托车”进行执法。这样,超标的电动自行车既不纳入电动自行车管理行列,又因此“电动摩托车”妾身不明不受管理,反而天马行空,造成安全隐患。
所以,在我看来,国家标准委的规定是无法解决电动自行车在道路安全管理中的问题,更因为程序正义的缺失,不受到公众的认同。但是,电动自行车本身存在的问题却是不容忽视,国家的立法机关应当出面来平衡电动自行的利益和路权之争。立法机关应当在广泛地论证和听证的基础上,来确定电动自行车的速度、重量标准,确定他们在那一道上行驶,确定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的定义,并且对于电动车上牌、办证的费用降低和手续简便作出规定,让电动自行车主的利益得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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