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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不是请客吃饭

(2009-11-11 19:12:43)
标签:

杂谈

分类: 涛之评论

拘留不是请客吃饭

杨 涛

11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等条款引人注目。(《成都商报》11月10日)

有关“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等条款在网上争论得一塌胡涂,专家认为,这些规定符合世界潮流,值得鼓励,但网民却并不买帐:“如果抓到小偷拘留了,还好吃好喝供着,那他们不是更加无所忌惮?”

说实话,要搞清被在拘留所的人吃喝到底要不要收费的问题,我们还得弄清楚,在拘留所的人到底是受到什么处罚的人,他们与看守所那些被刑事拘留的人有什么区别。拘留所所关押的是四类人:一是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的人;二是被法院司法拘留的人;三是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的人;四是被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拘留的人。这说明了几个问题,一是他们不是罪犯,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轻微违法的人,二是,他们确实因为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人。

 既然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罪犯,所以,拘留所就必须与看守所分开,被拘留的人与被刑事拘留的人就应该分别管理,一些针对犯罪嫌疑人、罪犯的措施就不能针对被拘留的人,比如限制犯罪嫌疑人与家属见面和与外界通信。所以,我们看到,《征求意见稿》增加规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讯权利;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 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遇有升学考试、配偶生育或者直系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这些都体现了对被治安拘留等的人的特殊对待,是人性化执法的体现。

然而,问题的另一面是,在拘留所中被拘留的人,仍然是有违法行为的人,而且,是被有关机关已经认定为具有违法行为的人,并不仅仅是有违法嫌疑的人,例如是有斗殴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或者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被司法拘留的人。进一步说,这些人是因为违反了法律而需要接受一定惩罚(限制一定时间的人身自由)和进行教育改造的人,并不是无辜的人或者是违法行为没有确定的人。所以,他们在拘留所吃喝不用收取任何费用,全部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这恐怕有些过了。拘留不是请客吃饭,你在外面小偷小摸了、打架斗殴了、醉驾了,到了拘留所白吃白喝,这就太便宜了,纳税人没有义务为违法的人埋单。

 如今建设和谐社会,我们什么都讲“人性化”,当然,如果让被拘留的人吃喝不埋单,那当然“人性化”了,但是“人性化”是要成本的,国家财政出钱给违法行为人埋单,那是来自纳税人身上的。被拘留的人多花一分钱,就意味着纳税人钱包里要少一分钱,而纳税人的钱用于扶贫、教育和社会福利上,那一样不比花在被拘留的人身强?何况,如果被拘留都免费吃喝了,那么会不会出现像小说《警察与赞美诗》中的苏贝为了得到免费吃喝而自愿犯罪的情形呢?

  拘留不是请客吃饭还体现,对被拘留的人也可以适当进行教育,那么,让他们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轻微劳动并不过份。劳动本身对于游手好闲之徒来说,就是一种教育,不得强迫他们进行重体力劳动是对的,但一律不准许拘留所安排一些劳动似乎也不符合常理。

  《征求意见稿》有许多亮点,许多新规定颇具“人性化”,但是,拘留毕竟不是请客吃饭,对被拘留的人该作出一点与普通公民不一样的待遇,收取点伙食费,干些轻微的劳动,也是在情理之中,人性化别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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