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不是请客吃饭
(2009-11-11 19: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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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涛之评论 |
拘留不是请客吃饭
杨 涛
11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等条款引人注目。(《成都商报》11月10日)
有关“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费用”等条款在网上争论得一塌胡涂,专家认为,这些规定符合世界潮流,值得鼓励,但网民却并不买帐:“如果抓到小偷拘留了,还好吃好喝供着,那他们不是更加无所忌惮?”
说实话,要搞清被在拘留所的人吃喝到底要不要收费的问题,我们还得弄清楚,在拘留所的人到底是受到什么处罚的人,他们与看守所那些被刑事拘留的人有什么区别。拘留所所关押的是四类人:一是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的人;二是被法院司法拘留的人;三是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的人;四是被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拘留的人。这说明了几个问题,一是他们不是罪犯,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轻微违法的人,二是,他们确实因为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人。
然而,问题的另一面是,在拘留所中被拘留的人,仍然是有违法行为的人,而且,是被有关机关已经认定为具有违法行为的人,并不仅仅是有违法嫌疑的人,例如是有斗殴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或者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被司法拘留的人。进一步说,这些人是因为违反了法律而需要接受一定惩罚(限制一定时间的人身自由)和进行教育改造的人,并不是无辜的人或者是违法行为没有确定的人。所以,他们在拘留所吃喝不用收取任何费用,全部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这恐怕有些过了。拘留不是请客吃饭,你在外面小偷小摸了、打架斗殴了、醉驾了,到了拘留所白吃白喝,这就太便宜了,纳税人没有义务为违法的人埋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