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赔钱减刑”置于阳光之下
杨 涛
为更好地推进打黑除恶和严打整治斗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表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暴力犯罪绝不许“花钱减刑”,依法应该判死刑的被告人,做了赔偿也不能“买命”。
(《人民日报》10月27日)
在同一天的《人民日报》上,我们也看到另外一条新闻:鉴于被告人孟某对自己故意杀人的行为真诚悔罪,被告人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向法院提交了请求对孟某从轻处罚的意见书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孟某恋爱不成杀死女友案宣判,被告孟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两则新闻看似矛盾,一个是“做了赔偿也不能‘买命’”,一个是赔钱减刑,其中它们只是一个硬币的正反面而已。因为,河北高院也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一般可酌情从轻处罚;而郑州中院对于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职务犯罪、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涉及黑恶势力、雇凶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同样不适用刑事和解或者调解。
相比于河北高院的做法支持者众多而言,郑州中院却遭到质疑一片。人们很容易将“赔钱减刑”理解为“花钱买刑”,进而认为这是为有钱有势者开辟了法外的通道,扭曲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我倒不这么认为。其实,在各地法院推行的“刑事和解”措施中,“赔钱减刑”都是附条件的,比如并非赔了钱就减刑,掌握权在法院,法院要综合整个案情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态度来判断;此外,那些特别严重的犯罪(如侵害不特定公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也不适用于“赔钱减刑”。
“赔钱减刑”在法理和现行法律上也是说得通的。刑罚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报应刑,一个是教育刑,前者主要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来量刑,而后者则要综合犯罪分子可教育改造的程度、人身危险性来量刑。那些真诚悔过,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犯罪分子,则反映了其人身危险性降低,通俗地说“还是可以挽救教育的”,因此,对其酌定从轻是符合刑罚的目的。从现行的有关规定看,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早就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各地推行的“赔钱减刑”做法也是有一定依据的。
不过,我理解网民们的质疑,这样说并不是因为我的态度骑墙,而是我与网民们见惯了司法的不公、腐败和公信力的日益流失。在曝光
“稷山诽谤安”、“段磊诽谤案”后,我们知道,行政干涉司法现象仍然很严惩,司法身负重轭前行;在经历“许霆案”、“习水公职人员嫖幼案”等案件后,我们知道,司法公正尚须媒体监督来保障;而目睹司法高官诸如黄松有、张弢落马的消息,我们知道,司法腐败仍然是当前社会沉重的话题。因此,从法理和法律规定看似并无瑕疵的“赔钱减刑”,可能在某些法官手中,当作瞒天过海、徇私枉法的工具。
比如,某些被告人有钱,而且也能执行到位,但是办案的法官为了徇私,偏偏谎称其没有钱或者不能执行,逼着被害人及其家属与被告人和解,在被告人赔钱以后,得到被害人及其家属并非发自内心的谅解书,从而违法对其减刑;再比如,某些被告人犯有那些严重的暴力犯罪或者黑恶势力犯罪,根本不符合所谓“赔钱减刑”的条件,但法官仍然可以上下其手,让其赔钱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后,照样对其宽大无边。
所以,比质疑“赔钱减刑”做法本身更重要的是,要监督“赔钱减刑”实施中的公正性,要让“赔钱减刑”的审理过程、判决结果和当事人的态度公之于众,接受公众的监督,别让司法公信在“赔钱减刑”问题上再度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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