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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方宏进涉嫌诈骗之事如何“随它去吧”?

(2009-10-20 22:15:14)
标签:

杂谈

分类: 涛之评论

 且看方宏进涉嫌诈骗之事如何“随它去吧”?

                         杨 涛

    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10月18日晚间向新华社记者透露,曾工作于中央电视台和东方卫视的著名节目主持人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于日前被邢台市隆尧县警方刑事拘留,但目前其人已被取保候审。(新华网10月18日)

      虽然涉嫌诈骗在身,但方宏进本人倒觉得比较轻松,方宏进本人在接受新浪娱乐独家对话时心情平静,他表示:“这些事情就随它去吧,我现在还有挺多别的事情要做,谢谢大家的关心。”说句实话,我倒想方宏进这事就此了结,方宏进能从跌倒的地方爬起来,但问题上是,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之事真得能就此“随它去吧”吗?

      方宏进涉嫌诈骗经历是这样的:2006年2月,方宏进找到位于隆尧县的知名方便面生产企业华龙公司,要求为该公司做电视剧植入式广告,双方签订了广告合同。2006年4月,华龙公司依约向方宏进投资的北京澳卫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汇入100万元,但澳卫公司未能如约。2008年1月,华龙公司将澳卫公司起诉至隆尧县人民法院。隆尧县人民法院将该案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移送隆尧县公安局。经隆尧县局立案侦查,其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009年10月,方宏进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方宏进到案后,将赃款全部退回,且认罪态度较好,隆尧县公安局依法决定对方宏进取保候审。

       这件事情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这些年来,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找到公安部门,企图利用公权力进行追债并许诺给公安机关好处,公安机关因此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并不少见,我在亲身的办案过程中就曾经遇到,而公安部多次就此三令五申加以禁止。如果方宏进本人确实遇到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他宽宏大度不追究公安机关的责任,那所谓涉嫌诈骗的事“随它去吧”可能还说得过去,当然,公众是有权责问公安机关是否滥用权力?但是,邢台市隆尧县警方插手经济纠纷的可能性比较小,因为,这起案件是首先由华龙公司起诉到隆尧县法院,而隆尧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为此案涉嫌合同诈骗为由移送到隆尧县公安局的。

      第二种可能,也是可能性更大的是,方宏进确实涉嫌合同诈骗。那么,方宏进无权也不可能轻飘飘地一句话“随它去吧”了事。根据《刑法》规定,犯合同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之事是以澳卫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涉嫌的是单位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方宏进涉嫌合同诈骗数额达到100万元,远远超过追诉标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方宏进认罪态度比较好,退赃也比较及时,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但这也只是从轻情节,并不能说明方宏进就无罪了。再一个,从刑事诉讼程序来看,方宏进虽然出来了,但仍然处于取保候审之中,因此,公安机关仍然要对继续侦查、移送起诉;而且,这是一个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无权自行撤案了事,方宏进所说涉嫌合同诈骗之事“随它去吧”从何而来?

          如果方宏进确实涉嫌合同诈骗,而仅仅在方宏进认罪态度好、退赃以后,公安机关对此案件不了了之,真如方宏进所说“随它去吧”,那么,公安机关就是对法律的亵渎,让公众感觉到名人犯罪可以法外处理或者涉嫌诈骗可以交钱了事,那么公权力机关的公信和法律的尊严何以树立?对此案如何进展,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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