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应果断以涉嫌“诽谤罪”对“艾滋女”事件进行立案
(2009-10-20 22:16:11)
标签:
杂谈 |
分类: 涛之评论 |
警方应果断以涉嫌“诽谤罪”对“艾滋女”事件进行立案
所谓“艾滋女”闫德利的艾滋病毒初检结果已经出炉,证实闫德利本人没有感染艾滋病,同时,闫德利在京务工期间从未做过包括坐台小姐在内等非正当职业。(《重庆晨报》10月19日)
对于网上些炒得沸沸扬扬的博文,闫德利怀疑是其在北京的男友杨某某所为。当地警方称,由于涉及管辖地问题,目前尚未立案,但警方已开始进行相关调查工作。闫德利也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今年8月初有人在贾光村和其家中散发她的不雅图片。
至此,“艾滋女”事件逐渐清晰。该案可能涉嫌两个罪名,一个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个是诽谤罪。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目前需要证据证明散发“不雅图片”和网上的相片属于淫秽物品并且数量已经够了立案标准,但是,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难道不可以以涉嫌诽谤罪对其立案侦查吗?
发博文的人冒用闫德利的名义,声称自己是卖淫女,并且感染了艾滋病,并公布了所谓与自己发生了性关系的279名男性手机号码,声称“我的人生既然已经烂了,那就要烂出名气!”并且还公布了真真假假的所谓闫德利的裸露照片。博文发表后,为全国各大网站所转载并为媒体所报道,网民反映极为强烈。这种捏造并散布了虚构事实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闫德利的名誉造成了极大损害,发博文的人已经涉嫌诽谤罪了。然而,诽谤罪通常是自诉案件,要由被害人自身调查并向法院提起自诉,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才可以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那么警方可否以诽谤罪对这一事件进行立案呢?
因为,“艾滋女”事件完全可以称得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这篇冒用闫德利名义所发的博文,不但严重地损害了闫德利的名誉,而且还严重损害了279位公民的名誉,因为在博文中不仅披露了这279位公民的电话,而且还称他们是“嫖客”,并暗示他们与曾与身染艾滋病的闫德利发生过性关系,大多数也染上艾滋病。此外,这种诽谤行为还引发了社会上的恐慌心理,这篇博文在网络上广泛传播,数千网友跟帖,痛骂这名叫“闫德利”的女子,并为艾滋女向如此多人传播艾滋病感到恐慌。人们不但担心声称“要烂出名气”的所谓闫德利会继续传播艾滋病,而且担心279名公民可能感染了艾滋病进而大面积传播艾滋病。有网民就表示,希望能早点把传染的人找到,要不然扩散开了怎么办,希望那些被传染的早点去做检查别逃避。这种诽谤多人并且引发社会恐慌的行为,应当可以认定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完全可以作为公诉案件来处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