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释放了,公众仍然需要警醒
杨
涛
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走黄金首饰案终于尘埃落定。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先生9月26日诚恳地回应:“我们从来也没有想过追究谁的责任。”梁丽律师称,这就意味着,梁丽已经没有被追究侵占罪的风险,梁丽彻底自由了。(中广网9月27日)
梁丽案先前获得舆论的如此高度关注,并且有相当多人的同情,并不是她的这种行为值得鼓励,而是她这种被人称为“捡”
黄金首饰案可能面临终生监禁的命运引起了人们的同情,人们认为她的行为不该治罪或者不该治重罪。如今,梁丽终获自由,并且被害人也表示不再追究责任,人们悬着的一颗心终于放下来了。但是,另外一个问题又值得我们思索,我们该如何看待梁丽的行为,这种行为难道真的就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吗?
如果类似梁丽的这种行为不需要负任何责任,那么,今后,我们的社会可能就会出现像何兵教授所说:彭宇案处理的结果是,老太倒地无人扶,而梁丽案可能的结果是,机场黄金可以随便捡。一个案件的处理出现这样的现象,就走向了我们所希望的反面。
事实上,必须提醒大家的是,首先,梁丽的行为之所以不认定为盗窃罪,只是因为检察机关认为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认定她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不意味着在机场随意“捡”贵重物品的行为都不构成盗窃罪。所谓在机场“捡”贵重物品的行为,要视具体情形具体判断,如果明知他人放下物品转身短暂地去办其他事情,就将物品“捡”走,这种行为仍然可能构成盗窃罪。
梁丽的行为也很可能涉嫌侵占罪。梁丽辩称其在警察上门后及时将黄金首饰交给了警察,而检方认定“警察遂对其进行了长达20余分钟的规劝,在此过程中,警察发现梁丽家中客厅床下存放的纸箱,梁丽遂被迫承认该纸箱就是机场丢失的纸箱”,如果检方认定属实,梁丽的行为就很可能涉嫌侵占罪。所以,以后的出现像梁丽这样的将他人遗忘物品捡回家,而后又拒不交出的行为就涉嫌侵占罪,而不是不构成犯罪。梁丽之所以不会受到刑法追究,完全是被害公司表示放弃诉权,不追究她的刑事责任而已。
类似梁丽的行为也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梁丽在将黄金首饰拿走后,又给其他人看了,其中曹某、马某拿走了价值分别为106104元和66048元的黄金首饰。现在警方将所有黄金首饰都追回,被害公司也没有要求追究梁丽的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梁丽拿走黄金首饰又遗失了,或者让曹某、马某拿走了部分黄金首饰要不回来了,那么梁丽就要承担相应的损失,因为她的行为在民法上称为“不当得利”,拿走的东西是要返还给失主的。
所以,虽然梁丽被释放了,而且被害人也同意不追究了,但并不表明类似机场这种的场地的里别人的贵重物品就可能随便捡,法律的达摩克利斯剑仍然高悬在每一个人的头上,警醒着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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