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梁丽案的决定不具借鉴意义
杨 涛
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9月25日说,梁丽涉嫌盗窃一案,因证据不足,宝安区检察院决定对其撤销取保候审措施。(《广州日报》9月26日)
事实上,虽然检察机关此时才对梁丽宣布处理结果,但这种结果从早在几周前,检察机关对梁丽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就可以猜出几分。但是,梁丽虽被释放,此案却不足以成为值得借鉴的判例,梁丽案仅仅是一个个案。
梁丽之所以被检察机关释放,并不是检察机关认为梁丽的行为是无罪,而是认为此案的证据不足。宝安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根据当时的事实和证据,经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研究,认为梁丽的行为虽然也有盗窃的特征,但构成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从有利于梁丽的角度出发,该院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这个过程说明了三点:其一是,检察机关并不是不认为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只是认为现有的证据不足;其二是,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的情形下,只能通过“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认定梁丽不构成盗窃罪;其三是,检察机关认为梁丽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但侵占罪并不属于公诉案件,检察机关无权管辖,所以要对梁丽释放。
这就跟许霆案截然不同。许霆案之所以能成为一个具有里程碑的判例,首先在于许霆案的事实比较清楚,争议的是许霆的行为的法律定性的问题。有些专家认为他的行为属于盗窃罪、有些专家认为他的行为属于侵占罪、更有些专家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最后,通过请示最高法院后,广东省高院一锤定音:他的行为属于盗窃罪,但依情可以在法定刑下处罚。这就对今后像许霆一样在明知银行ATM机出故障后,利用这种故障获取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具有指导意义,这种行为尽管在专家中仍然存在争议,但至少在法院看来就要判处盗窃罪,可以减轻处罚。
梁丽案虽然与许霆案存在三种争议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她的行为属于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他的行为属于侵占罪,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作为这些观点判断的依据和事实基础是各不相同,有的依据的是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认定,有的是依据媒体采访梁丽家人的报道,而且各个媒体报道的事实也是有出入的,而现在,检察机关也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事实认定,只是认为构成盗窃罪“证据不足”,让争议的各方无所适从。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梁丽案的争议更多是在事实层面上而非法律层面上,对于今后出现的类似在机场中拿走贵重财物的行为并不具有指导意义。因为,人们并不知,在何种情形下,拿了别人忘记在在机场内的东西是属于盗窃;在何种情形下,又属于侵占;在何种情形下,仅仅是一种民事上的不当得利行为。
甚至,梁丽案的事实可能无法通过法庭来查明,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也无从得到司法上的判断。因为,早在5月份,受害人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明确表示,不会追究梁丽的责任。而侵占案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提起自诉,法院就不会主动审理梁丽案。所以,梁丽案可能不会被提交上法庭,而她的行为定性更是无从知晓。
梁丽案终于被检察机关不起诉,这让许多关心此案的的人们放下了一颗心。但是,针对于以前人们的争议,特别在法律问题上的争议,检察机关却没有给了一个具有借鉴意义的处理决定,不能给人们对相似的案件如何处理以借鉴,多少有些让人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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