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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禁止家长查看孩子短信”是个伪命题

(2009-10-02 18:45:55)
标签:

杂谈

分类: 涛之评论

“立法禁止家长查看孩子短信”是个伪命题

                      杨 涛

 

10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长江日报》9月28日)

这一立法被许多媒体解读为“湖北立法禁止家长查看孩子短信”,进而许多家长和评论者提出反对意见,争议不休。不过,我想要提醒的是,在评论一条立法前,要首先读懂法律的含义,如果对于法律本身产生了误解,那就是南辕北辙,毫无意义。我看许多评论者对于这一法律的解读本身就是无的放矢,面对着自己想像中的问题而争议的喋喋不休。

 回到条文本身,“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从这一法条就可以看,其他人是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等个人信息,但是,未成年人本人与其监护人除外。而家长、父母往往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充分说明家长、父母是可以查看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湖北的立法并没有禁止家长、父母查年未成年人的短信。

这样的立法是有充分的依据的,家长、父母与子女之间有血缘关系,在法律上享有亲权,并且负有监护义务。无论从亲权的角度还是从监护义务的角度,都应当赋予父母、监护人了解未成年人思想动态的权利,因为未成年人思想并没有成型,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家长要更好保护孩子,履行好监护职责,就应当有权去通过查看信件和短信等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及时进行管教。当然,在实践中,最好能多沟通、通过让未成年人自愿的方式来查看相关信件、短信等来了解其思想动态,效果可能会更好。

 而且,湖北省的立法不但没有束缚家长的手脚,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赋予了家长、父母更大的权利。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这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的对象限于“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不满十周岁的或者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则是指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而湖北的立法规定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等,并没有限于“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而是泛指未成年人,在某种程度上赋予了家长、父母更大的权利。

  媒体误读湖北省这一立法条文,估计是因为湖北的《办法》中用“监护人”的提法代替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提法,导致有些媒体认为父母不能再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短信,其实,监护人本身就包括父母。而且,早在今年6月份,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冶陶接受央视《中国法治报道》的采访时就指出,媒体对这一条款是误读,指出“孩子的监护人一般就是他们的父母,在这个规定中,他们并没有说家长不能查看孩子的手机短信。”有关媒体人士对于法律不懂造成误读可以理解,但一而再、再而三在同一跌倒的地方再跌倒就很不应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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