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止家长查看孩子短信”是个伪命题
(2009-10-02 18: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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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涛之评论 |
“立法禁止家长查看孩子短信”是个伪命题
10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擅自开拆、查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长江日报》9月28日)
这一立法被许多媒体解读为“湖北立法禁止家长查看孩子短信”,进而许多家长和评论者提出反对意见,争议不休。不过,我想要提醒的是,在评论一条立法前,要首先读懂法律的含义,如果对于法律本身产生了误解,那就是南辕北辙,毫无意义。我看许多评论者对于这一法律的解读本身就是无的放矢,面对着自己想像中的问题而争议的喋喋不休。
这样的立法是有充分的依据的,家长、父母与子女之间有血缘关系,在法律上享有亲权,并且负有监护义务。无论从亲权的角度还是从监护义务的角度,都应当赋予父母、监护人了解未成年人思想动态的权利,因为未成年人思想并没有成型,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家长要更好保护孩子,履行好监护职责,就应当有权去通过查看信件和短信等了解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及时进行管教。当然,在实践中,最好能多沟通、通过让未成年人自愿的方式来查看相关信件、短信等来了解其思想动态,效果可能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