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是什么让“梁丽案”冰火两重天?2009-09-27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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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是什么让“梁丽案”冰火两重天?
【编者按】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走黄金首饰案终于尘埃落定。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由于当事公司表示不愿追究,这就意味着,梁丽彻底自由了。 新民网特约评论员杨涛认为,梁丽虽然被释放了,但公安、检察机关的“用刑事手段处理民事问题”、“疑罪从有”、“用公诉手段办理自诉案件”等思维定性并没有消除,因此,像梁丽这样的冰火两重天的现象可能仍然会发生,这值得我们深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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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网特约评论员 |
杨涛 |
【新民网评】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捡”走黄金首饰案终于尘埃落定。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梁丽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属“不告不理”的自诉案件。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先生9月26日诚恳地回应:“我们从来也没有想过追究谁的责任。”梁丽律师称,这就意味着,梁丽已经没有被追究侵占罪的风险,梁丽彻底自由了。
从最初的梁丽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涉嫌盗窃罪,按照涉案金额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到检察机关认定为犯盗窃罪的证据不足,构成侵占罪,再到今天被害公司表态不提起自诉,不追究梁丽的刑事责任。梁丽在短短的几个月的时间里可谓经历了冰火两重天,命运有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应当说,梁丽案有这样的处理结果,与检察机关最后的承办人的慎重和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是分不开的。但话又要说回来,尽管梁丽的案件最终被检察机关退案,但当初她仍然是遭到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如果我们在立案和逮捕中更慎重一些,那么,她是不是早可以避免这种牢狱之灾呢?
正如一些专家所说,要谨防梁丽案中的道德风险,不能出现“彭宇案处理的结果是,老太倒地无人扶,而梁丽案可能的结果是,机场黄金可以随便捡”,因此,如梁丽的这种行为,不仅在道德和法律上应受谴责、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甚至要承担侵占罪的刑事责任。但是,无论是侵占罪还是不当得利,都不应当由公安机关来侦查和检察机关来起诉,从案件的办理角度来讲,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和检察机关的逮捕行为就是错误的,造成了对梁丽的错误拘留和错误逮捕。
对此,检察机关是这样的解释的: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警后,必须依法受理并进行必要的初步调查。公安机关基于当时的证据状况和认定的事实,梁丽有盗窃嫌疑,对其立案侦查并不违反立案管辖的相关规定;检察院逮捕梁丽是因为逮捕和审查起诉的证明要求和适用条件是不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逮捕的证明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起诉的证明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逮捕并不要求证据确实充分,只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可,显然较起诉的要求有质的差别。因此,不能将起诉的证明要求套用在批捕环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梁丽时,检察机关基于当时的证据状况和案件事实,认为有证据证明梁丽有犯罪事实,且犯罪数额巨大,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从而批准逮捕梁丽,符合法定逮捕条件。
这样的解释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话说回来公安机关对于梁丽立案是可以,但在刑事拘留和提请逮捕时则应当更加慎重,避免事实不清就报捕;检察机关逮捕梁丽时,当然证据上的要求不能与审判时的要求一样,但如果能更加慎重,就能在逮捕阶段就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释放梁丽。在我看来,梁丽之所以能被顺利拘留、顺利逮捕,跟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某些办案思维定式有关。
运用刑事手段来解决民事问题,这是一些司法工作人员的惯有的定性。事实上,在一开始,梁丽案中的相关证据就表明,这其实很有可能是个民事问题。但是,如果真正是民事问题民事诉讼来解决,可能时间就会拖得很长,而且,证据也不容易获取,因此,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开始,就抱着为当事人挽回损失的想法,运用刑事手段介入,迅速地查明了案情,也很快追加了损失。正因为损失及时挽回,被害公司也非常大度原谅了梁丽,如果损失没有及时挽回,恐怕被害公司就不会这么痛快地表态不追究梁丽的刑事责任了。
注重收集有罪证据,忽视无罪证据,没有固守“疑罪从无”的原则。无论立案、拘留、逮捕,这个案件在事实上争议很大,公安机关与梁丽的说法并不一致,新闻报道也有许多公安机关并没有收集和认定的事实。但公安机关还是坚持认为梁丽涉嫌盗窃罪的事实清楚,但最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却认为事实并不清楚。我不清楚,公安机关有无认真听取梁丽无罪的辩解,认真收集和审查无罪的证据。
这个案件之所以到今天这样的结果,最重要一点还在于司法机关经常将自诉案件当作公诉案件来办理的思维有关。像诽谤案、侵占罪这些都是自诉案件,但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特别多,比如“西丰抓记者案”、“王帅诽谤案”。 梁丽的行为涉嫌侵占罪,但是这一罪名不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管辖,但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看来,只要涉嫌犯罪,不管是否是自诉案件,就可以侦查、逮捕,反正都是针对有罪的人,不像针对无罪的人那样会有恶劣的影响,因此,梁丽很可能是在这种思维定性下被拘留和逮捕的。
梁丽虽然被释放了,但留在公安、检察机关的“用刑事手段处理民事问题”、“疑罪从有”、“用公诉手段办理自诉案件”等思维定性并没有消除,因此,像梁丽这样的冰火两重天的现象可能仍然会发生,这值得我们深思。(新民网特约评论员 杨涛)
本文作者杨涛系江西检察官。文中所述仅代表其个人观点。您可以写信至opinion@xinmin.cn与我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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